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监督,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营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法途径,实名举报老边区行政区域内(包含辽河经济开发区)发生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及要求:举报人可通过以下合法途径举报:
(一)电话举报: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举报电话0417-3875557。举报人应当在举报后24小时内,将举报事实的印证材料,发送至邮箱:hb2201104@163.com,并标注“有奖举报”字样;
(二)现场举报:举报人可在工作日到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信访科进行现场举报,并现场提交举报事实的印证材料。
现场举报地址:营口市辽河开发区B座603。
举报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基本信息。包括不限于名称、地址等;
(二)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有效联系方式等;
(三)基本违法事实描述。包括大气环境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持续时间、具体违法情形、造成的损害后果等;
(四)违法事实印证材料。违法事实图片不少于3张,照片应体现出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应当显示经纬度)、违法主体;有效视频不少于2分钟,体现出具体违法情形或者造成的损害后果。
第四条 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需分别提供个人信息,奖励资金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确定分配方式;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仅对首次有效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二章 有奖举报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气污染有奖举报范围包括: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挖掘机、起重机、压路机等)排放明显可见黑烟的;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六)重点工业企业未取得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七)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八)通过偷排、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举报人提供的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被媒体曝光的线索或证据,查证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四)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200元;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至(六)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500元;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至(八)项举报情形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
第四章 办理流程与奖励兑现
第七条 举报处理流程:
有奖举报由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受理的,奖金由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发放。营口市老边生态环境分局受理的举报线索属实,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调查终结、送达当事人处罚决定书或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八条 奖金发放: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或选择线上兑付;逾期未领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权益保护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严格保密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对存在人身安全风险的举报人,协调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无法查证或查证不实的;
(二)举报人为生态环境监管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线索已被相关部门掌握或正在查处的;
(四)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匿名举报;
(五)举报的违法行为尚在处罚整改期的;
第十一条 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举报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诬告陷害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设立大气污染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拨付。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