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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来源:城管执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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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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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染,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营口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减量化原则。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采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推广使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可重复利用材料。

(二).资源化原则。优先对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三).无害化原则。确保建筑垃圾在处理过程中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土壤、水体、大气等造成污染。

(四).全程管控原则。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协同监管,实现对建筑垃圾从产生到处置的全方位、全流程管理。

二、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一)备案范围

凡老边区(含行政区内的经济园区)内在建建筑工程(含房屋建筑工程、房屋拆除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施工单位均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报综合执法窗口备案。本制度发布前,没有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的施工单位,应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补办。工程项目有多个施工单位的,由总包单位作为备案主体;无总包单位的,由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单位分别作为备案主体。

(二)备案流程与时限

1.申请:工程建设项目在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下文称:备案部门)申请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2.备案:备案部门要在接到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备案申请材料并记录在案,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坚持申请备案的,出具不予备案意见书,并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符合备案条件的,出具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意见书”。

3.公示:工程施工单位在收到准予备案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在工地出入口设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信息公示牌”。

4.变更:备案后,因申报主体、建筑垃圾处理量、处理方式、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地点等内容发生变化,需调整处理方案的,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原备案部门进行变更。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在申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应与备案的 “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填报信息一致。

(三)方案内容与备案材料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施工单位基本信息、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源头减量、分类管理、就地利用、排放控制、突发应急等措施和责任人;就地利用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清运工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应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 - 2024)等规定,结合工程建筑面积、地质勘查报告、图纸等情况,科学估算建筑垃圾产生种类和数量,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建筑垃圾。

2.备案材料:

(1)办理备案需提交根据辽宁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样本)编制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

(2)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3)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自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可不提供);

(4)与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意向书或合同;

(5)根据工程项目特点与建筑垃圾产生有关的相关材料(地质勘查报告、工程量清单等);

(6)建筑垃圾规范处理承诺书。

申报单位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审查要点

1.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在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工作时,对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形式进行审查。

2.建筑垃圾产生总量、种类、各类别产生量是审查的重点内容,各地要根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JGJ/T 498 - 2024)进行估算,估算的建筑垃圾产生总量和施工单位备案总量偏差15%及以上的,应要求施工单位说明依据,不能合理解释的不予备案。

3.施工单位委托或意向委托的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单位应当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机关不得随意增加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备案,为科学合理估算建筑垃圾产生量,确需增设备案材料的应在审查备案材料期间通知申请备案单位,不得增设与估算建筑垃圾产生无关的材料。

(五)批后监管

1.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可按照“一件事一次办”的办理流程同时办理,也可以先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后办理“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首次申请”。

2.备案部门应对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理情况和处置台账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线索的依法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建筑垃圾处置台账等有关材料应纳入施工档案管理,列入建筑垃圾污染防治措施费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制度

(一)核准申请主体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需向综合执法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二)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申请书;

2.与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3.与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

4.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

(三)审核与许可

综合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变更与延续

1.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核准有效期内,如发生处置方式、运输单位、处置地点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综合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产生)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综合执法部门提出延续申请。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五)监督检查

1.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其建筑垃圾产生、处置情况是否与核准内容一致。

2.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单位,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

四、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

(一)运输单位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车场地。

2.拥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运输车辆,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3.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核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或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车辆清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4.车辆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设备的证明材料(车辆前侧面、后侧面彩色照片,要体现密闭装置)。

5.企业运输管理制度文本(包括运营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车辆保养制度等)。

6.材料真实有效性承诺书。

(三)审核与许可

1.综合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单位的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管理制度等进行现场核查。

2.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注明运输车辆数量、车牌号等信息;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运输管理

1.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交通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处置场所。

2.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核准文件,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3.运输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综合执法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交警、公安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监督检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对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或运输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证件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

(一)处置单位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垃圾处置场地,场地应具备相应的硬化、降尘、排水等设施。

3.有与处置规模相适应的处置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完善的处置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转运、填埋、资源化利用场设置标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申请材料

1.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处置场地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4.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环境保护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5.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三)审核与许可

1.综合执法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处置现场场地、设备、人员等进行现场核查。

2.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并颁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处置管理

1.获得处置核准的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处置方式、规模和地点,对建筑垃圾进行安全、环保处置。

2.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数量、处置方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综合执法部门报送。

3.加强对处置场地的管理,保持场地整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水等污染环境。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1.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其处置活动是否符合核准要求和环保标准。

2.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处置核准文件等。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承担治理责任和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联单化管理制度

(一)联单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筑垃圾从产生单位到运输单位再到处置单位的全过程转移管理。

(二)联单内容与格式

1.联单内容应包括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产生时间;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运输数量、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处置单位名称、地址、处置数量、处置方式、处置时间等信息。

2.联单格式由综合执法部门统一制定,可采用纸质联单或电子联单形式。电子联单应具备数据加密、传输安全、可追溯等功能。

(三)联单运行流程

1.产生环节: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在办理产生核准的同时,向综合执法部门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转移联单》。在转移建筑垃圾前,如实填写联单相关内容,并向运输单位交付联单。

2.运输环节:运输单位接收建筑垃圾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装载情况是否一致,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并将联单随运输车辆携带至处置单位。运输过程中,运输单位应妥善保管联单,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涂改联单。

3.处置环节:处置单位接收建筑垃圾时,再次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接收情况,确认无误后填写联单并签字盖章,并将联单留存备查。

(四)联单管理与监督

1.施工工地排放建筑垃圾

(1)老边区(含本行政区内的经济园区)行政区域内由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联单的发放,并对联单的使用实时查询和动态监管。

(2)临街建筑、居民住宅装修排放建筑垃圾

临街建筑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排放由使用者或经营者、居民住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排放由物业企业(无物业小区由社区负责,下同)到所在建筑垃圾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同时领取《建筑垃圾处置转移联单》。

2.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分别建立台账。施工工地排放建筑垃圾由工程申请建筑垃圾核准的单位建立台账;住宅居民产生的装修垃圾由小区物业负责建立台账。

3.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妥善管理、转移联单,处置单位联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以备相关部门检查。

七、居民、临街门市装修垃圾管理制度

(一)管理要求

1.分类堆放:居民应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开,对装修垃圾进行分类,并分别堆放。严禁将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

2.袋装投放:装修垃圾需进行袋装处理,以便于搬运和运输,在物业或社区指定的地点投放,不得随意丢弃在小区公共区域、楼道、电梯等地方。

3.及时清运:居民需委托经核准的运输企业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避免装修垃圾长时间堆放影响小区环境和居民生活。

4.费用承担: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由装修业主承担装修垃圾清运和处置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

(二)管理流程

1.申报登记:居民在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根据装饰装修工程的规模和内容,合理估算建筑垃圾的产生数量并进行申报。

2.堆放管理: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内选择合适位置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场地需远离居民楼、公共活动区域等,且便于车辆进出。居民应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分类堆放于指定场地,不得混放,堆放的垃圾应保持整齐有序。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堆放场地进行清理,及时对场地进行检查和维护。

3.清运管理:清运前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向综合执法部门报备建筑垃圾数量、运输车辆、处置地点,同时请领“居民装修垃圾清运联单”。交由经过核准的运输车辆进行清运,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指定的处置场所。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建筑垃圾清运记录台账,详细记录每次清运的时间、车次、运输单位、运输量、处置地点等信息,台账保存至少5年,以备查阅。

4.处置管理:建筑垃圾的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于可回收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处理;对于不可回收垃圾,运送至合法的填埋场或其他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场所进行填埋或处理;对于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单独收集、存放,并交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清运单位必须将建筑垃圾运送至经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核准的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尘、降噪、防泄漏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监管机制

1.联合执法:由老边区(含本行政区内的经济园区)组织城管、住建、交警、公安、交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动机制。明确各部门在装修垃圾管理中的职责,遵循统一行动、互相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统一研究部署联合执法事项,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运输、偷排乱倒等行为。

2.社区与物业监督:老边区(含本行政区内的经济园区)负责在辖区内组织实施装修垃圾管理责任区、责任人制度。社区对居民装修垃圾的投放和清运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建立装修垃圾管理档案,记录装修工程的基本情况、垃圾产生量及清运情况等信息。发现居民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的,报告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信息化监管:升级优化市建筑垃圾监管平台,利用网络监管平台对运输车辆进行动态监管,健全预警机制。充分运用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发挥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作用,实现数据信息共建共享,提高智慧化监管能力。

(四)宣传与监督

1.各镇街应加强对居民装修垃圾管理的宣传教育,通过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等形式,引导居民树立环保意识,自觉遵守装修垃圾管理规定。

2.建立居民装修垃圾管理监督机制,鼓励居民对随意倾倒、堆放装修垃圾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对违反装修垃圾管理规定的居民,由建筑垃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

八、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制度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坚持部门联动、协同执法、依法监管、源头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协调有序、监管严格、查处有力的联合执法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运输、倾倒、处置行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联合执法监管。

(一)职责分工

1.老边城管执法中心

一是作为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负责建筑垃圾排放场日常管理及协助国资企业收费;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如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车容车貌、密闭运输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垃圾处置的主体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负责查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垃圾转运及联单化管理工作。

2.各镇街(社区、村):负责对辖区居民装修垃圾的投放和清运进行日常监督和指导,建立装修垃圾管理档案;对居民申报的装饰装修工程内容进行登记;建立装修垃圾清运记录台账,记录清运信息。

3.老边区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阻碍联合执法、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4.老边区交警部门:配合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非法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行查扣。

5.老边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进行审核和监管;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营运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等进行检查。

6.营口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老边大队: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非法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履行职责范围内相关执法事项。

7.老边区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过程中的经费保障。

8.老边区国资委:负责对下属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营管理及日常维护,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确定收费标准,构建差异化分担体系;建立市场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调研发布动态参考价。(二)联合执法机制

1.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制定联合执法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联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通报联合执法工作进展情况等。

2.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联合执法行动以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形式进行,重点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3.信息共享与通报: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共享建筑垃圾处置相关信息,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违法违规线索,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老边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老边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试行)【文字解读】

《老边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试行)【图片解读】

关于《营口市老边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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