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上级及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处置森林草原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草原火灾级别划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营口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营口市事故灾难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营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营口市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我国森林防火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积极消灭”,预防是森林防火的前提和关键,森林防火必须立足于预防为主。我区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我区各级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必要时可报请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予以协调和支持。
1.5 灾害分级
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中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我区将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三个等级;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将草原火灾分为一般草原火灾一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
2.1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2.1.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森防指)是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总指挥: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区委常委主管农业副区长、武装部副部长担任
副总指挥:相关副区长、区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
2.1.2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森防指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森防指日常工作。区森防指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设副主任4名,由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区公安局食药侦大队大队长兼任。
区森防指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2.1.3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森防指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人民武装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区新闻媒体中心、乡镇、街道政府、国网营口市老边区供电公司、中国移动老边支公司、中国联通老边支公司、中国电信老边支公司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
各镇(街)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辖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2.2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区公安分局负责研究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指导基层派出所参与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先期处置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对森林草原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下级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稳定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综合组织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指导森林草原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森林草原火灾处置预案,开展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草原火险、火灾信息;牵头负责森林草原火灾跨区联防相关工作;协调指导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履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做好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隐患相关信息整理上报区森防指由相关部门处理)、指导林区(草原)开展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监督检查;开展卫星监测热点现场核查有关工作;必要时,可以按程序提请区森防指部署相关防火工作;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所属力量和上报营口军分区协调周边临近驻军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抢险行动,协调有关所属部门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扑火技能训练、参与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加强所属军事区域及其重要设施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火灾联防联控工作;协调办理兵力及军用航空器调动事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森林草原航空消防航空器飞行和地面勤务保障工作。
2.3 其他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任务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媒体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政策解读和成效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知识宣传教育和新闻报道。
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线索,协助做好相关领域网络舆情监测和相关有害信息的处置,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传达区领导的指示、批示,接收区森防指重要情况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规划,争取省、市预算内资金支持森林草原防灭火基本建设项目,负责重要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和交通运输的协调保障。
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按照区政府安排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负责直属学校(含幼儿园)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布经区森防指审定的森林草原火灾信息和扑救情况。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工业企业紧急生产和调运森林草原火灾有关抢险救援工业产品。
区民政局:负责推进殡葬改革,倡导文明祭扫,配合做好减少传统祭祀方式造成的森林草原火灾风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经费预算,按程序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根据需要为森林草原火灾扑救提供应急资金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为扑火人员和物资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指导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车辆公路通行保障等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紧急状态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协调、保供、调运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适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对伤员实施现场救治,同时对受灾地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受森林草原火灾威胁的村庄、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消防工作;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市内各级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搜救遇险人员;参与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区新闻传媒中心:负责组织对全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提供森林草原火灾及扑救的报道资料(包括图文、影像等),主动向上级新闻部门提供稿件;必要时,根据区森防指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草原防灭火信息。
中国移动老边支公司、中国联通老边支公司、中国电信老边支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受灾地区和火灾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和通信设施的抢修等工作;协助区森防指办公室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工作,免费向在网用户发送防火宣传短信和高火险预警信息;负责 12119 森林火灾报警专用电话的通信畅通维护工作。
国网营口市老边区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做好火灾发生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保障电力供应;协助林草主管部门做好输电线路沿线管界内森林草原火灾的预防工作。
区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期间从现场救护和物资方面对受灾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2.4 火灾发生地乡镇级政府任务分工
乡镇政府:配合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项协调工作,严格落实属地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网络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挥村级看护员、巡检巡查员的作用,强化野外火源管控,消除火灾隐患,及时上报火灾信息。
负责组织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涉险区域的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协调应急物资、力量支援灭火工作;组织做好抢险救援的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
2.5 扑救指挥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3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火灾,由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镇(街)级以上政府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区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者根据区森防指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
解放军、武警部队等执行森林草原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由军队根据前线指挥部制定的扑救方案负责指挥具体行动。
2.5.1 前线指挥部
各地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在森林草原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规范现场指挥机制,由属地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合理配置工作组,火场前线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总指挥,其中,必须指定精通灭火指挥、实战经验丰富的领导和行业专家、消防队伍指挥员担任专业副总指挥,重视发挥专家作用;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区森防指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时,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治组、火灾监测组、通信保障组、交通保障组、军队工作组、专家支持组、灾情评估组、群众生活组、社会治安组、宣传报道组 12 个职能工作组。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指挥部适时启动相关职能工作组,根据火场情况,总指挥可调整工作组的设立、组成单位及职责。前线指挥部应划定火场警戒区,划入警戒区的火场及周边行政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前线指挥部同意不得前往火场、不得干扰前线扑火及指挥。
2.6 专家组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等咨询与建议。
3主要任务
3.1 组织灭火行动
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运用各种手段扑打明火、开挖(设置)防火隔离带、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次生灾害发生。
3.2 解救疏散人员
组织解救、转移、疏散受威胁群众并及时妥善安置和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3.3 保护重要目标
保护民生和重要军事目标并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
3.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
3.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严密防范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维护火灾发生地区及周边社会秩序稳定。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草原火灾以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区级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就地就近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跨镇(街)调动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区森防指统筹协调,由调出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组织实施,调入镇(街)负责对接及相关保障。
需要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扑火时,由区森防指联系市森防指向营口军分区、武警营口支队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草原火险指标、火的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草原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及时转发市森防指制作的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区森防指办公室及时向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发送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5.1.3.1 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加强值班调度和火情监测。
(2)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3)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
(4)区、镇(街)两级人民政府检查森林草原防火物资、装备和队伍落实情况,做好扑救应急准备。
5.1.3.2 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加强值班调度和检查督促。
(2)森林资源防护人员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和巡查,乡村干部深入包干责任片区督查,严格控制野外用火。
(3)镇(街)人民政府适时派出工作组深入基层检查督促,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范和应急措施。
(4)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应急状态。
5.1.3.3 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至少有1名副指挥长在岗待命。
(2)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新媒体等公共媒体在发布橙色预警信号的同时,应加强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
(3)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4)区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深入林区开展森林防火督查。
(5)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
5.1.3.4 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召集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分析森林火险形势,研究应对措施。
(2)区人民政府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停止炼山等野外特殊用火审批,全面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公安分局等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查野外违规用火,加大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区森防指派出工作组深入各地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督查和指导。
(4)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
5.2 信息报告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按照“有火必报”原则,及时、准确、逐级、规范报告森林草原火灾信息。
5.2.1 日常上报
发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由各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按照火灾报告模板报告区森防指办公室,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森林草原火灾日报、月报及森林草原火灾登记表的规定进行统计,如实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
5.2.2 紧急上报
如发生下列森林草原火灾,各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及时上报区森防指办公室,由区森防指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及市森防指。
(1)初判发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
(2)造成 1 人以上死亡或 3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草原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的森林草原火灾;
(5)4 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6)需要区森防指协调组织扑救的森林草原火灾。
各镇(街)上报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火面积、火场情况、天气条件以及发展态势等,需要支援的车辆、人员、扑火物资等。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火情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早期处置;预判可能发生一般森林火灾,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较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为主组织前期处置,再报请市森防指协调、指导处置工作;根据全区森林草原分布实际,发生草原火灾,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由区森防指上报市森防指,由市森防指为主组织处置,区森防指会同镇(街)森林草原防灭火领导小组协助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火灾发生后,先研判气象、地形、环境等情况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立即就地就近组织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力量参与扑救,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必要时,请示市森防指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县(市)区界相邻区域内发生区外森林草原火灾,根据区域联防协议,选择有利扑救时机、扑救地形,可根据火场情况,跨界实施火灾扑救。
6.2.2 扑火安全
各扑火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和扑火作业时,选择经过专业培训的向导,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火势变化和威胁人员安全的电力设施等其他因素,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各类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3 转移安置人员
当居民点、厂矿、学校等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草原火灾威胁时,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按照紧急疏散方案,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和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4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实施现场救治。
6.2.5 保护重要目标
当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电力设施等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7 发布信息
通过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草原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以正视听。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8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草原火灾明火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汽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行政区域增援的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清理和看守火场任务。
6.2.9 应急结束
在森林草原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10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3 区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按照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分级标准和区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Ⅲ级(一般森林火灾)、Ⅱ级(较大森林火灾)、Ⅰ级(重大森林火灾)三个响应等级,并通知相关镇(街)根据响应等级落实相应措施。
6.3.1 Ⅲ级响应(一般森林火灾)
6.3.1.1 启动条件
(1)我乡镇(主要为柳树镇林区)地区发生1小时未被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发生距区界5公里以内且对我区森林草原资源构成一定威胁的县(市)区外森林火灾;
(4)舆情高度关注,区委、区政府要求核查的森林草原火灾;
(5)发生其他危险性较大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森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6.3.1.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及时连线调度火灾相关信息。
(2)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一线,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
(3)根据需要预告相邻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做好增援准备。
(4)根据需要督促火灾发生地做好医疗救助等工作。
(5)根据火场周边环境,提出保护重要目标及重大危险源安全的建议。
(6)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协调指导区级媒体做好报道。
6.3.2 Ⅱ级响应(较大森林火灾)
6.3.2.1 启动条件
(1)我区(主要为柳树镇林区)地区发生3小时未被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我区内、街道地区发生1小时未被扑灭明火的森林草原火灾;
(2)过火面积在1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3)同时发生2起及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4)县(市)区外森林火灾蔓延至我区境内;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启动Ⅱ级响应。
6.3.2.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副总指挥带领有关工作组赶赴火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现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组织各职能工作组召开会议联合会商,分析火险形势,研究扑救措施及保障工作。
(2)调动相邻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县级森林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援。
(3)根据需要派出医疗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区级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3 Ⅰ级响应(重大森林火灾)
6.3.3.1 启动条件
(1)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街道、乡镇(主要为柳树镇林区)或在森林高火险期内4小时未被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3)受害森林面积在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发生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草原火灾。
(4)发生威胁到居民聚集区、军事设施、重要电网设施,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森林草原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经区森防指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并提出建议,由区森防指常务副总指挥启动Ⅰ级响应。
6.3.3.2 响应措施
(1)区森防指领导靠前指挥,总指挥带领常务副总指挥、副总指挥、专家组和相关人员赴火场一线,研究制定森林火灾扑救方案。
(2)根据需要请求市森防指增派森林消防队伍跨县支援。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增援。
(3)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4)根据火场气象条件,请市气象部门指导、督促当地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加强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6)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区级新闻媒体加强扑火救灾宣传报道。
6.3.4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地区、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草原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可酌情降低区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或提升响应级别。
6.3.5 响应终止
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区森防指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镇(街)。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扑火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运输以公路输送方式为主。必要时,镇(街)经培训合格人员组成的森林消防队伍、市级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队伍由区交通运输局落实运输车辆。
7.2 物资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草原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发生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时,区森防指给予必要的物资增援。
7.3 资金保障
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草原防灭火所需支出。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草原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火灾多发频发的地区,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各镇(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切实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有重要指示批示的森林草原火灾和较大以上森林草原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一般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区森防指向区政府报送火灾扑救总结报告。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区森防指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森防指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区森防指各职能工作组牵头单位,根据工作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镇(街)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预案制定镇(街)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森防指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1.森林火灾分级认定标准
2.草原火灾分级认定标准
3.老边区森林草原火灾紧急上报标准
4.老边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5.前线指挥部区森防指成员单位分组表
6.应急电话一览表
7.老边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组成人员通讯联络表
8.老边区应急物资装备清单
9.老边区森林草原防灭火专家库
10.老边区区域位置图
11.老边区森林草原火灾预警响应措施
12.老边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