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老边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为老边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涉企行政检查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确保检查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2. 必要性原则。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3. 协同性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二、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行使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范围
涉企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厘清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职责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厘清涉企行政检查权行使依据。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合理确定行使层级。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行政检查主体。(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三)明确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梳理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向区司法局备案。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般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因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向区营商局提出申请,区营商局受理申请后,转经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区营商局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审定,并在代拟的区政府取消调整行政职权决定中明确要求相关部门于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向区委编办申请调整权责清单。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梳理行业监管风险点和行政检查要点,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的检查标准。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行政检查标准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委编办;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裁量权行使
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检查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制定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对有计划的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制定行政检查计划。行政检查计划应当科学、合理,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检查重点,在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中确定可以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等,于每年2月底前制定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六)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报区司法局和上级行政执法主体备案。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后因故调整的,调整后的计划应当重新备案。区司法局应当自收到备案信息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计划赋予行政检查计划编码。各级行政执法主体经备案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七)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统筹力度
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不同行政执法主体针对同一检查对象在相近时段内实施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跨部门联合检查。区司法局应当按照“应协同尽协同”的原则,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主体的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依托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智慧平台,探索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建设,通过限定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统筹有计划行政检查的实施。(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
(一)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式
行政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实地核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现场询问等方式,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的行政检查。非现场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对检查对象开展的行政检查。本检查周期内对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现场检查程序
现场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实施前应当经本单位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第三方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执法性质的检查,不得利用参与涉企行政检查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三)做好涉企行政检查记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好行政检查记录;对未发现违法行为、违法隐患的,也应当做好记录。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统一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记录样式。(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结果处理
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行政执法主体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实行检查与指导相结合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对检查对象进行指导、教育,促进检查对象依法生产经营。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编制本行政执法领域企业合规经营指南。对以告知承诺方式获得行政审批的检查对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时,应当一并对检查对象进行合规经营指导。(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六)优化案件移送机制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现本单位对违法行为不具有管辖权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接收。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办理。(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防止逐利检查、任性检查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过程中,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牵头部门: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四、加大实施保障力度
(一)加强工作统筹指导
区司法局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涉企行政检查的综合统筹,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强化行政检查计划备案制度执行。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规范、细化本行政执法领域行政检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涉企行政检查主体责任,并将涉企行政检查规则和标准等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必训内容。区营商局作为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区司法局加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调度,及时向区营商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同时应当加强数字赋能,建设老边区涉企行政检查智慧平台,增加涉企行政检查的透明度。通过运用大数据,推进“综合查一次”,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推进行政检查双向监督,全面归集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做到可共享、可追溯。(牵头部门:区司法局、区营商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二)推行“扫码入企”应用
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行应用“检查码”,并建立涉企行政检查强制登记制度。行政执法人员进入检查对象生产、经营、管理等场所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牵头部门:区营商局、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
行政执法主体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产生的数据,应全量、准确、实时归集至全区涉企行政检查智慧平台,实现应归尽归。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做好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数据归集工作。(牵头部门:区营商局、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四)做好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
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围绕涉企行政检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时效性和检查计划执行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检查码”应用情况、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等,对本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明确本行政执法领域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评估标准。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年度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工作,及时研究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促进涉企行政检查提质增效。(牵头部门:区营商局、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区营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涉企行政检查执法监督,对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等情况,可以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督促有关行政执法主体及时纠正;对不及时纠正的,可以报请同级政府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对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不属于行政检查的不当检查行为,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检查一律取消;对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牵头部门:区司法局;责任部门:各行政主管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认识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实抓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区司法局作为全区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要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营商局)要强化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调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区司法局要及时向市级对口部门汇报各项开展情况,确保信息畅通,接受监督指导,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
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行政执法主体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落实不力、敷衍塞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注重宣传引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提高企业和群众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老边区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