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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6-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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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韩艳祥

受委托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方):营口市老边区社会投资促进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大明 

为扎实做好全区商务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三定方案,经研究,决定将我局权责清单(以区政府每年公布为主)内确定的行政检查事项,签订本行政执法委托书。

一、委托权限

委托方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等法规和规章,将本行政区域内以下行政执法职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行政检查权。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汽车销售经营、二手车回收活动、二手车交易市场等行政领域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委托方的责任

(一)对受委托方的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对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向受委托方提供或者介绍与委托执法范围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与受委托方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监督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依法依规执法。

三、受委托方的责任

(一)受委托方须以委托方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得将执法权再委托给第三人。

(二)接受委托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四)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并按照委托方要求上报相关文书、报表。

(五)严格按照委托方相关制度规定落实执法任务。

四、委托书期限

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及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期间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时,依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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