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区文件清理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清理内容
截至2025年6月制定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重点清理与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一致的,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等。
三、清理主体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
四、清理结果
废止《老边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营口市老边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废止、修改内容如下:
(一)老边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文件名称:《老边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文号:(营边政发〔2016〕20号),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日。废止理由:上位法已废止,该办法没有制定依据,应予以废止。
2、文件名称:《营口市老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文号:(营边政发〔2017〕12号),发布日期:2017年8月4日。废止理由:营口市已有新的规定出台,该规定不适应新规定,应予以废止。
3、文件名称:《老边区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号:(营边政办发〔2018〕29号),发布日期:2018年7月2日。废止理由:该细则不再适应我区营商环境投诉的实际情况,应予以废止。
(二)老边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老边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营边政发[2002]12号)
因制定依据已做修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征求部门意见,将实施细则做如下修改:
1.细则第四条“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监察、环保、民族(宗教)及综合执法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修改为:“公安、市场监督、自然资源、发改、林草,监察、环保、民族(宗教)及综合执法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细则第十条修改为:“殡葬服务部门经营的丧葬用品价格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按发改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要明码标价、主动公开,不得哄抬物价、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
3.删除细则第十六条。
4.细则第十七条增加(四)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建立县区骨灰堂,殡仪中心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5.细则第二十一条“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修改为“由民政部门说服劝导;”。
解读单位:老边区司法局
解读人:刁亚琼
解读电话:386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