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文件安排部署,现将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自检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区各类市场主体共28740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122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75户,企业7340户。具体为:餐饮企业306家,养老机构10家,公共娱乐场所37家,洗浴场所7家,医疗机构139家,道路交通运输、物流企业232家,教培机构30家,城镇燃气企业6家,建筑施工企业51家,文化旅游场所46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7家,冶金制造企业310家,非煤矿山企业3家,消防列管单位164家等。
二、具体工作举措
一是迅速安排落实。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深刻汲取辽阳市白塔区一饭店火灾事故教训,大石桥近期菱镁行业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全力以赴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措施落细落实落到位,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二要立即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排查整治,持续推进“九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消防设施器材损坏缺失、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不畅、用火用电管理不规范、易燃可燃材料使用等问题。要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为主线,针对人员密集场所、渔业船舶、九小场所、危险化学品、冶金制造、交通运输、养老机构等重点行业领域做好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化工企业,对发现的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上限处罚,燃气领域要盯紧燃气四件套,加强社区网格化管理,九小场所要保持逃生通道畅通,交通运输领域要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三要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部门、属地的监管责任和企业的主体责任,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既要管合法还要管非法,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要严格执行“五一”假期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五一期间,区应急管理局班子成员全部在岗,切实筑起安全生产坚固防线。
二是餐饮企业等领域消防安全方面。4月29日夜间,区应急局、住建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分两组联合属地镇街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夜间检查。检查组重点检查了餐饮场所是否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是否定期开展员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否通报了辽阳火灾事故,检查燃气使用情况是否规范、排油烟机烟道是否定期清理、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有遮挡逃生出口和占用消防车道的现象。共发现隐患18处,对发现的隐患,检查组通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4月29日晚间,对区内餐饮企业安全生产进行隐患排查工作,共排查餐饮企业72家,加油站4家,商超4家,宾馆3家,发现隐患16处,现场完成整改14处,另外2处为餐饮企业违规安装三通管道,近期能够完成整改。
三是燃气企业方面。4月30日,对辖区内3家燃气企业(营口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柳树供应站、营口百江液化气有限公司兴隆液化气站、营口天佑宝明燃气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督导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培训教育开展、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燃气储存、充装、运输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等,检查发现一般安全隐患问题2项,现场已整改1项,责令限期整改1项。
四是建筑施工领域。4月28日-29日,检查在建工程15项,建筑面积40.28万㎡,雨水管网改造2.2万米,重点检查了工程实体安全情况、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情况和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对施工现场检查下发整改通知单9份,发现安全隐患18处,现已整改完成10项,其他隐患问题持续跟进,限期整改完成。
五是渔业船舶领域。目前从事生产的海域滩涂12宗,总面积为2791公顷,现阶段共有9艘看护渔船进行养殖看护,为加强我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营口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排查了养殖看护渔船9艘,目前未生产作业,未发现隐患。
六是矿山企业领域。4月29日上午区自然资源分局对辖区内两家矿山企业进行了现场巡检并留存了影像资料,其中五矿矿业(营口)有限公司赵平房铁矿正在开展基建工程,暂未发现自然资源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营口孙家堡子铁矿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4月30日上午,对上述两家矿山企业进行了再次巡检,暂未发现安全隐患。
七是交通运输领域。出动检查人员50余人次,聘请第三方安全检查机构指导检查运输企业10家,约谈企业6家,排查安全隐患21个,下达整改清单10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并做好后续跟踪,拒不整改的,抄报市交通运输局处置;路面排查5处、在建工程3处,目前安全设施齐全。
八是卫健领域。共检查6家医疗机构,发现2个安全隐患问题。具体表现为:部分医院消防设施老化,1家医院的灭火器压力不足,1家医院的消火栓阀门锈蚀,无法正常使用;疏散通道存在堵塞现象,2家民营医院的疏散通道堆放杂物,影响紧急疏散。针对灭火器压力不足和消火栓阀门锈蚀问题,已要求涉事单位购置新灭火器,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针对疏散通道堆放杂物问题,已要求涉事单位立即清理杂物,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定期巡查,保持疏散通道畅通。目前,疏散通道的问题整改工作已基本完成,剩余问题预计在五一节前将全部整改到位。
九是教育领域。排查发现校园安全一般隐患39处,现已整改完毕25处,正在整改14处,其中,区实验中学食堂及原宿舍楼外墙皮因年久失修,墙皮瓷砖有脱落危险,因维修改造资金问题,不能立即解决,区教育局积极向上争取资金,已向市教育局申报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待资金部分到位后立即启动维修改造,目前现场设置了临时防护措施,并设立了警示提示语,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同时,经排查,全区各校(园)消防通道整体畅通,学校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清理通道可燃杂物,确保通道畅通无阻。
十是养老领域。养老机构10家,1家公办,9家民办养老机构,区民政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养老机构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共发现安全隐患78处,无重大安全隐患,均为一般隐患和低风险隐患,54处安全隐患整改完毕,24处安全隐患正在整改。
十一是文旅领域。在节前对全区52处文化、旅游、体育场所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其中:体育运动场馆22家、台球厅10家、网吧3家、ktv3家、文化类培训机构5家、游艺厅3家、旅行社4家、露营地1家、民宿1家,督促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好各类安全措施。加强大型文化和旅游活动安全监管,要求市场经营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履行活动报批程序,建立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大型活动安全。五一节前专题检查共发现隐患问题4处,已整改完毕。
十二是危险化学品、制造业、非煤矿山领域。区应急局在节前安排机关干部驻企帮扶,共驻企22家,发现隐患35处,整改完成35处。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一是做好九小场所集中整治。区应急管理局按照辽宁省安委会下发的《全省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大培训、大宣传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成立7+1专项领导小组,由各个牵头部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在此期间,将按照各行业领域重点整治内容制定整治内容通知单,下发至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场所,要求负责人按照整治内容通知单逐项对照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整改,各行业主管部门将在5月底前进行宣传培训及排查工作,发现经营场所未整改的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予行政处罚或停产停业整顿。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渔业船舶:向渔民宣传讲解渔业法律法规和伏季休渔制度,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遵守休渔制度的自觉性。组织渔民开展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渔民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紧盯“重要点位,挤压涉渔船舶违法出海空间,联合公安、海警等执法力量,全方位、全链条、全海域打击涉渔违法犯罪活动。道路交通: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等严重违法行为和面包车超员载客等重点违法行为,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道路节点巡查力度,扎实开展“三大行动”和路面整治工作。城镇燃气:聚焦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等环节,持续开展燃气管道带病运行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风险隐患。消防安全:聚焦车站、医院、商场、影院、景区景点、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高层建筑、老旧小区等高风险场所扎实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严防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建筑施工:以高支模、深基坑、脚手架、隧道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为重点,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厉打击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文化旅游:加强节日期间大型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加强室内剧本娱乐等新兴领域和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严防拥挤、踩踏、火灾等伤亡事故。危险化学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包保责任制,督促企业落实夏防措施,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隐患排查治理,严防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冶金制造业、民爆等:持续推进专项整治,解决风险危害辨识不精准、作业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习惯性违章作业现象和行为;排查粉尘涉爆和工贸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隐患,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要求,切实消除问题隐患;强化民用爆炸物品、重点行业领域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监管等。其他行业领域及城市运行保障:相关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深入细致排查风险隐患,确保无盲区、全覆盖。
三是开展查企督政工作。区安委办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深入基层末端查企督政,督促属地镇街及安委会成员单位开展执法检查,一并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情况,每天向市委、市政府进行日报告。
四是加强值班值宿。五一期间,区应急管理局全部在岗,深入企业一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各镇街、各有关部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重要岗位24小时值班、外出报告制度,确保出现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处置。严格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迟报、瞒报事故或重大隐患不通报、不查处的,严肃追究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