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 李**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68年4月5日
身份证号码 :2108**************
工作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道叉里*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单位地址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3月27日对老边区路南镇韩家学坊村1-x1和1-x6小班未经批准擅自带队施工使用草地0.5172公顷(7.7580亩),造成草地轻微毁坏。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专家鉴定意见、评估结果等证据证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八条“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草原;确需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行为“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参照《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序号56中裁量分档"一般"档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的裁量标准。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2025年5月31日内恢复草原植被;
2.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9倍的罚款,合计。8508.51元。(经评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945.39元,故945.39元x9倍罚款=8508.51元)行政处罚。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老边区人民政府或者营口市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老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 4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