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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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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工作实际,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 “委托方”)决定将部分行政执法委托给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受委托方”)。特制定本委托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委托相关事宜。

一、委托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优化市场监管执法资源配置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需求,作出本委托决定。

二、委托范围

承担营口市老边区辖区内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市场中的垄断、公用企业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商标侵权、违法广告、无照经营、合同欺诈、违法直销和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协助参与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投诉举报、抽样不合格产品的各类查处;依法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酒类流通、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至 2028年1月2日止。委托期满后,如工作需要且被委托方履行职责情况良好,经委托方评估后可续期。在委托期限内,如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委托方有权对委托事项及范围进行相应调整,并书面通知被授权方。

四、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对被委托方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调阅执法案卷、检查执法程序合规性情况等。

(2)对被委托方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当执法行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撤销委托,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本地区市场监管工作实际需要,有权对委托事项及范围进行变更或撤回部分委托。

2、义务

(1)为被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执法指导和培训,帮助被委托方执法人员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执法程序和执法技巧,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2)协调解决被委托方在执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保障。

(3)负责统一向社会公布被委托方的执法主体资格及委托事项范围,保障被委托方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被委托方权利义务

1、权利

(1)在委托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2)要求委托方提供必要的执法指导、培训和业务支持,有权对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因执法工作需要,有权请求委托方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2、义务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委托方的要求,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得超越委托范围或滥用职权。

(2)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加强对本单位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规范、文明。

(3)定期向委托方报告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案件办理数量、类型、处理结果等,按要求报送执法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

(4)妥善保管执法文书、案卷资料,依法接受委托方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积极配合委托方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五、执法责任承担

1、被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委托方自行承担。但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被委托方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委托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被委托方超越委托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或产生其他不良后果的,由被委托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方同时有权撤销委,并对被委托方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双方在执法工作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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