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审计局
受委托单位:营口市老边区审计事务中心
为了有效开展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委托单位特委托受托单位行使审计行政执法职权。
一、委托事项
1. 受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委托,对审计工作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审查财务账目、会计凭证、报表等资料,核实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情况,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2. 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受托单位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说明和补充材料,并可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 。
二、委托权限
1. 受托单位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出具相关审计文书。
2. 有权查阅、复制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产和信息系统,取得证明材料。
3.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经委托单位同意后,有权予以制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单位权利义务
1. 有权对受托单位的审计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2. 负责对受托单位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最终的审计处理决定。
3. 向受托单位提供开展审计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 承担因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但因受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滥用职权等原因导致的法律后果除外。
(二)受托单位权利义务
1. 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公正、独立地开展审计行政执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2. 定期向委托单位报告审计行政执法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及相关资料。
3. 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委托单位报告,并配合委托单位进行处理。
4. 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开展工作。
四、委托期限
1. 从2025年4月7日至2028年4月7日止。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