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营司﹝2021﹞84号)文件要求,业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经区第十九届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老边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营边政发〔2023〕2号)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