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公章)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子项名称 | 执法
类别 |
执法
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
时限 |
收费依
据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班车、包车、旅游)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 法人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2.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3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3.《道路运输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运政大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十条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法人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4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道路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核发、换发、补发、审验、注销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 《辽宁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 法人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5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 法人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6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巡游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112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法人 | 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7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8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重大工程除外)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9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0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1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二十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2 |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二条、第十条;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
法人 | 十五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13 | 对公路保护状况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科应急、公路养护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
《辽宁省公路条例》(2015年9月25号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4 |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3月29日修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5 | 对出租汽车、城市公交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客货运审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十条 | 《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
16 | 对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安全应急科、客货运审批科、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第十条 | 《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 ||||||||
17 | 客运站站级核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法人 | 不收费 | 《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JT/T 200—2020)第八条 | ||||||
18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收费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年4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M2类、M3类中的B级和Ⅲ级客车及M1类客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N1类、N2类、N3类载货汽车、牵引车辆的达标核查工作。 | |||||||
19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 | 公民、法人 | 不收费 | |||||||
20 | 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上发生纠纷,客运经营者协调无效的裁决 | 行政裁决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1 | 机动车维修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2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2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3 | 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根据2022年9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十七条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4 | 申报、核定、发放公共交通行业各项补贴、补偿专项资金。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6号)&第七条 | ||||||
25 | 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客货运审批科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九条 | 法人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26 | 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 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车辆技术与驾培科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20个工作日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