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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相关信息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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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当地户籍,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问:如何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答:由户主(不特指户口簿上登记的“户主”)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户主不能申请的,可由其他家庭成员向户主户籍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均不能申请的,经依法授权后,可由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户主申请。

问:哪些人员可以办理单人保?

答:(1)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残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宗教教职人员;

(3)按规定可以申请“单人保”低保救助的其他人员。

重病患者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5倍的低保标准以内、重残人员申请单人保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应在3倍的低保标准以内,申请单人保人员(低收入家庭对象除外)的个人收入扣除赡养费、抚(扶)养费后应低于当地低保标准,具体由各县(市)区确定。

问:经常居住在非户籍地生活工作人员在哪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救助?

答:在我省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市辖区内的家庭,由户主到户籍所在地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经常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提供必要的情况证明。

在我市辖区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家庭,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为具有我市户籍且持有当地居住证,可在经常居住地申请低保、低收入家庭。

问: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财产条件如何限定?

答:低保、低收入家庭申请或已获得救助家庭的财产状况应符合下列规定,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一)家庭人均存款应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2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

(二)申办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普通居住类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至1.5倍(一人户按两人计算),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拥有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且居住(购买)年限在10年以上的,可适当上浮面积标准。拥有唯一居住类回迁房、棚改房、政府(社会)帮建房,可不受面积限制。申办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的,拥有农村唯一普通居住类住房可不受面积限制,并且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房屋。在同一家庭中家庭成员分别申办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拥有农村唯一居住类住房的,按农村低保、农村低收入家庭房产条件认定;无农村居住类住房的,按城市低保、城市低收入家庭房产条件认定。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辆和非高档摩托车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

(四)家庭投资经营企业(包括以家庭成员名义登记或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注册资金或投资额度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的1.5倍;

(五)家庭成员名下基金、股票、期货、权证、保险等投资产品及互联网金融资产市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六)家庭具有的高价值收藏品和金银珠宝等奢侈品的市场价值总和不超过家庭存款限额;

(七)各县(市)区规定的其他财产条件。

问: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或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享受哪些救助内容?

答:对审核确认给予低保救助的,自确认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并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对审核确认给予低收入家庭救助的,可按规定申请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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