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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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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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534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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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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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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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15号,2013年6月29日修改)第十八条 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原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予以修改,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第二十条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或者涉水产品生产活动。卫生许可的具体办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48、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辽卫规发〔2018〕3号)第十七条(一)卫生许可延续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卫生许可证》原件;(四)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施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五)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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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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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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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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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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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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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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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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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卫生管理要求: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生产环境、工艺流程、供水设施、消毒管理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三)保持供水设备、设施及其周围环境整洁,定期进行巡查、保养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四)供水设施、设备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使用取得卫生许可或者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六)生活饮用水管网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分离; (七)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开展水质检测;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卫生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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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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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省库中显示的要件全部为必要件 1. 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半年内水质检验报告,或者供水单位半年内水质自检报告; 2.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布局、设施如有改变,需提供改变后的材料; 3. 《卫生许可证》原件; 4. 营业执照或证照复印件; 5. 卫生许可申请书; 6.容缺受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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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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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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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详见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现场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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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发放,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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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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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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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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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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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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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