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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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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大项)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业务名称

(子项)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218000

权力来源

中央下放到省级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

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

时限

5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权限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受理机构

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是否收费

适用范围

个人、企业

申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禁止性

要求

不符合适用范围的其他情形

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范围(划拨土地)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土地);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1:500或1:1000版现状地形图、规划方案、用地界限图;4建设单位申请报告(申请表);5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申请单位法人证明文件。

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一)原件审查

(二)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审查

(三)用地面积审查

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窗口、电话0417-3923200   0417-3866150

 

办理地点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7-3923200   0417-3866150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1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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