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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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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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89002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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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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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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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 〔2017〕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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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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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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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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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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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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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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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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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辽食药监生发〔2017〕23号) 第二十四条 食品小作坊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变化的; (二)负责人姓名变化的; (三)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四)食品类别、食品标准发生变化的; (五)生产加工地址迁址的; (六)生产工艺(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符合(一)(二)(三)项情形的,申请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现场作出许可决定;符合(四)(五)(六)项情形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核查通过后,予以变更;生产加工地址迁出原许可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许可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后,凭注销证明向现生产加工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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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啤酒、食用酒精、味精、浸出法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有证据证明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等14个种类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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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告知承诺书 3. 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4.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5. 变更事项的材料 6.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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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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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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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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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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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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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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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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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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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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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