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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行政许可注销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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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大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

业务名称

(子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行政许可注销

事项编码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89004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

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

时限

1工作日

审批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 〔2017〕23号)

权限划分

县区级

受理机构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是否收费

适用范围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报条件

依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辽食药监生发〔2017〕23号)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生产许可注销手续(附件9): 

(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禁止性

要求

申报材料清单

1. 告知承诺书;

2.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3.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定期检验及依据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1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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