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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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首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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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89001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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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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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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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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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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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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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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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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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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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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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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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二)具有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三)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并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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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啤酒、食用酒精、味精、浸出法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有证据证明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等14个种类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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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分类目录; 2.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产品进货查验制度、批发销售记录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 3.生产加工场所的平面图; 4.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食品名称、执行标准、散装食品配料表、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及含量明细表); 5.生产工艺流程; 6.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7.生产加工者身份证明; 8.告知承诺书; 9.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申请书; 10.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该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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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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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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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现场核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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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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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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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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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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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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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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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