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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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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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48049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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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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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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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食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数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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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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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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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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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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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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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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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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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15年8月31日)第九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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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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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2.容缺受理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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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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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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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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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为5年。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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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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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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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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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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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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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