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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延续

发布时间: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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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大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

业务名称

(子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政许可延续

事项编码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89003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

类型

即办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法定时限

20工作日

承诺

时限

1工作日

审批依据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餐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改革的工作意见》(辽食药监生发〔2017〕23号)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食药监生发 〔2017〕23号)

权限划分

县区级

受理机构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决定机构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机构性质

法定机关

通办范围

全县

联合审批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支持预约办理

支持物流快递

集中办理

是否收费

适用范围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申报条件

依据:《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辽食药监生发〔2017〕23号)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食品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许可申请,换发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禁止性

要求

禁止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制品、用非固态发酵工艺生产的酒类、啤酒、食用酒精、味精、浸出法食用植物油、食用盐、配制酱油、配制食醋、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他有证据证明不适宜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等14个种类的食品。

申报材料清单

1.许可延续事项的材料;

2.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3.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4.告知承诺书;

5.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定期检验及依据

《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办理换证手续。

办理公示

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查询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办理地点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41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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