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小餐饮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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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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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688005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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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即办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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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2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1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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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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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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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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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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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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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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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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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固定经营门店且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即时食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餐等食品经营者(连锁经营企业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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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依据:《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11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独立的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保持环境整洁,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食品加工操作和就餐场所与卫生间有效隔离; 2具有提供餐饮服务所需的冷藏、通风、防蝇、防虫、防鼠、防尘、消毒、洗涤等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存放废弃物等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合理划分区域,能有效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有害不洁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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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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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 告知承诺书; 2.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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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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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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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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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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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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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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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5-8号无差别受理综合窗口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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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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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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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