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营边)应急罚〔2024〕003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营口润晟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老边街花园里 邮政编码:115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4177****
违法事实及证据:1.经营许可证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未进行变更。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是无储存经营,检查现场发现水池5个、去头槽车3辆,吨桶15个左右、小蓝桶100个左右。3.以上的设施设备未履行有储存经营的审批手续。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处壹万元(¥10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营口市老边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营口市老边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12月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