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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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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

第五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通过,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开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办学行为,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1.立案阶段责任: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登记立案,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或者其他有关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调查阶段责任:在调查或者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调查询问或者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案件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履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学生资助 学生资助 行政给付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规章】《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

一、受助学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生必须纳入教育资助体系。1.建档立卡家庭成员;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3.特困供养人员;4.低收入家庭成员;5.孤儿;6.国家和省确定的其他受助人群。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在校生可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纳入期不超过半年,且每半年需重新认定一次。1.所在家庭半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使家庭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含死亡),对家庭收入造成重大影响,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3.抚养人无稳定收入,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4.残疾学生,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且已按程序申报前款所提的社会救助。

二、认定机构

必须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凭相关部门提供的有效证明直接认定。学生应向学校提交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福利证、残疾证等真实、有效证件。

可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初步认定,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复核审定。学生应向学校提交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或村委会、乡(镇)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等相关证明。

三、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本人必须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学校要建立健全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具体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高中以下可聘请家长代表)组成。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对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集中受理,对学生或家长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和校验,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困难类型和困难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和备案。由学校负责的可以纳入教育资助体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应采取材料审核与班主任家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认定管理

学校必须将经认定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师生或家长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所在学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如情况属实,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学校要按规定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结合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数据库实行动态化管理,要根据相关认定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

学校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学生提供不实信息,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学生本人进行严肃处理。

9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第六条:通过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和少先队员、先进集体等活动,为未成年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可学的榜样,让他们从榜样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中受到鼓舞、汲取力量。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法规】《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规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年12月30日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规章】《小学管理规程》(1996年3月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颁布)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8号令、国家体委第11号令,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十条: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对在学校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视情况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2006年2月1日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02]14号)四、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对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大力表彰和宣传。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意见》(辽政发[2005]9号)4.各级政府要及时表彰和大力宣传在民族教育的改革发展、科学研究、教育对口支援、培养少数民族人才以及捐资助学等方面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机构、学校、社会团体和个人。

【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第二十四条: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八条: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2016年11月07日予以修正)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第四十七条 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国家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并予以表彰。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幼儿园年检 幼儿园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第十五条  实行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动态监管。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幼儿园年度检验工作和动态监管,公示年检结果。幼儿园年度检验合格后,方可接受儿童入园。年检不合格并且限期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民办学校年检 民办学校年检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检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基本办学条件核查的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结论戳记。”

【规章】《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年2月教育部令26号)

第六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独立学院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

“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行政法规】《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2012年9月9日颁布)

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使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教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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