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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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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 【规章】《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商联发[2005]203号)

三、(一)1.各市商业局负责具体组织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备案和信息报送工作。                                   【文件依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二手车交易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17〕364号)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备案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协作,积极督促辖区内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严格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相关经营主体备案时,应当按当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同时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进行注册;已经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只需在应用系统录入基本信息注册。各经营主体注册信息经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在应用系统进行相关业务操作。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进一步审核,由国家商务部审批。(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洗染经营者备案 洗染经营者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 【规章】《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

第五条从事洗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进一步审核,由国家商务部审批。(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商务局 【规章】《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2016年8月修改)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附件:省政府取消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第96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下放至市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初审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审核;(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指派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同时通知相关业务处室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处室会商:应当自完成对申请材料审核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业务处室会商。

3.决定责任:(1)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市商务局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省商务厅进一步审核,由国家商务部审批。(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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