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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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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权力类型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备注
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176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省内森林植物调运检疫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延续使用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第二十二条: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建造人工鱼礁的,必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初次(新造)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初次(营运)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临时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换证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年度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期间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公证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设置专用航标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 【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军队的航标管理机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军用航标、渔业航标的管理和保护方面分别行使航标管理机关的职权。 第六条 专业单位可以自行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应当经航标管理机关同意。【规章】《渔业航标管理办法》(2008年4月10日农业部令第13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专业单位可以在渔港水域和其他渔业水域设置自用的专用航标。撤除、移动位置或变更专用航标其他状况的,设置单位应当报渔业航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进行渔港建设或其他施工作业,需移动或者拆迁渔业航标的,应当经渔业航标管理机关同意,并采取替补措施后,方可移动或拆迁。移动、拆迁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5月5日国务院第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除依照国家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外,应当报请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后,应当事先发布航行通告。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2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八条:船舶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的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3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4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省属水库)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规章】《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2010年5月24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9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确认水域滩涂养殖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具体工作,并建立登记簿,记载养殖证载明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省属水库除外)”下放至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属水库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审核”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5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其他渔业船员证书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 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海洋渔业船舶一级驾驶人员、一级轮机人员、电机员、无线电操作员证书以及远洋渔业职务船员证书的,由省级以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试、考核、发证;其他渔业船员证书的考试、考核、发证权限由省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报农业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1999年6月24日农业部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水生野生动物。因科研、教学、人工繁育、展览、捐赠等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办理《猎捕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国籍注销(中止)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规章】《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渔业船舶登记 渔业船舶国籍变更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2.【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 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十八、省海洋渔业厅 600马力以上从事国内捕捞的渔业船舶登记(由市级政府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十五、省海洋渔业厅 11.国内441KW(含)以上非捕捞渔船(不含公务船)、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的国内渔业船舶、境外购进的国内渔业船舶,以及大连湾渔港监督处辖区内的国内渔业船舶船名审批及登记(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海域使用权审核 海域使用权设立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海域使用权审核 海域使用权变更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需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海域使用权审核 海域使用权续期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六条: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海域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海域的,应当至迟于期限届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申请续期。除根据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的外,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应当批准续期。准予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依法缴纳续期的海域使用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3 海域使用权审核 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并依照本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海域使用申请,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下列项目用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三)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七百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四)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四)严格审批程序。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国家重大战略项目涉及围填海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按照严格管控、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的原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选址、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战略意义的围填海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出具围填海必要性、围填海规模、生态影响等审核意见,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国函〔2003〕44号):国家海洋局依照规定对项目用海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按程序将项目用海材料退回;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海洋局起草审查报告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下列项目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以外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三)国防建设项目;(四)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五)国家直接管理的海底电缆管道项目;(六)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开发项目及核心区用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六)《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第三十九条:转让海域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当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七)《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的意见》(公开版)规定“制定海域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转让范围、方式、程序等,转让由原批准用海的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4 海域使用权审核 临时海域使用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主席令第61号)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可能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

《临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3〕18号)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使用特定海域不足三个月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依照本法办理临时海域使用证。海砂等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和开发用海活动依照《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海砂开采动态监测简明规范(试行)》的规定办理。第五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省级管理海域外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理海域内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申请的受理和审批。跨区域的临时海域使用活动的申请,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批。

《国家海洋局关于渤海海域石油勘探作业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海管字〔2008〕39号) 开采海上钻井船进行的海洋石油勘探用海时间小于3个月……属于临时海域使用,应当纳入海域使用管理范畴内。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5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保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26号)。“第四十八条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将此项职权下放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标本的批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第二十九条:严格限制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因教学、科学研究确需采集的,应当报经海岛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行政法规】《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5号,2018年3月19日修订)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八条……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8 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条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禁止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确需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将“渔港内从事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批准”下放至渔港所在地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9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审批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五条第四款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第七十条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一)船舶在港区水域内使用焚烧炉;(二)船舶在港区水域内进行洗舱、清舱、驱气、排放压载水、残油、含油污水接收、舷外拷铲及油漆等作业;(三)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四)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五)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十五省海洋渔业厅(二)下放12项第3/4/5/6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0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四十五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外,还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取得输入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取消省级权力。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取消省级权力。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3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取消省级权力。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出售、运输的骨、角、生皮、原毛、绒等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取消省级权力。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5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屠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动物、动物产品离开产地或者动物屠宰之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货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 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8〕35号) 取消省级权力。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6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7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变更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一条 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发布 根据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 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8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49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条  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公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

“省畜牧局直属动物饲养场、跨省调运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仵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非跨省引入动物隔离场和无害化处理场的防疫条件审查与合格证的核发”下放至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2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其它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除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外)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2.《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2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根据2017年11月2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条 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

3.《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 根据2015年10月30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修订〈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3 执业兽医备案 执业兽医备案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机关,是指县(市辖区)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立兽医主管部门的,注册机关为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4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到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5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2.《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6 围垦沿海滩涂的批准 围垦沿海滩涂的批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8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拆船时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批准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渔港水域拆船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拆船活动对沿岸渔业水域的影响,发现污染损害事故后,会同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第一款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9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渔业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破坏性科研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16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0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条二款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2010年7月30日修正) 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1991年1月16日颁布,林策通字〔1991〕6号) 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3〕21号) 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 第十六条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第十八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发布 根据2016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和前款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申请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由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批准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在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之前,应当征求本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的意见。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 十二、省农委(3项) (一)下放2项 1.农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下放至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初次申领驾驶证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规章】《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3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换领驾驶证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发布 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76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4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权限内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初审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5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规章】《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6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7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8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核、审批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69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的,由经营者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外海生产的渔船,必须按照批准的海域和渔期作业,不得擅自进入近海捕捞。   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内陆水域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捕捞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规章】《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下列作业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向船籍港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审核并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 (一)到公海作业的; (二)到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渔区及南沙海域、黄岩岛海域作业的; (三)到特定渔业资源渔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作业的; (四)科研、教学单位的专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从事渔业科研、教学实习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批准发放的。 第三十条 下列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一)海洋大型拖网、围网渔船作业的; (二)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农业农村部颁布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 (三)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情况外,其他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0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1 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检疫申报 动物及动物产品调运检疫申报 行政许可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当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第三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第二十条第一款: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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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及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第一款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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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第一款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规范性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毁坏森林、林木或擅自开垦林地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国家林业局关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林安发[2013]206号])

第一条 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受理、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在对外法律文书上加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分局)、森林警察(公安)大队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第四十二、第四十三、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受理、立案、调查、作出处罚决定。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五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六条 转让、倒卖、伪造驯养繁殖许可证,特许猎捕证、狩猎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至四千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7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修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未经批准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7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破坏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根据破坏和恢复的程度,可以并处2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的林木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二)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的;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或者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发布广告,或者广告中有关品种的主要性状描述的内容与审定、登记公告不一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收购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所采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种子企业对试验数据有造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根据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行为的处罚 违法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 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行为的处罚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九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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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五条二款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规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1996年9月30日颁布)

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5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退耕还林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14日颁布)

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6 对违反《退耕还林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粮食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002年12月6日颁布 )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7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8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9 对违反《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草原管理实施办法》(2009年5月10日颁布)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草种的,没收草种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开垦草原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按开垦面积每公顷(含不足1公顷)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万元罚款;

(三)采挖药材等植物未报备案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毁坏禁牧、休牧标志和围栏等设施的,限期修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0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1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木材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1994年10月9日颁布)

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颁布)

第四十条 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6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1997年3月20日颁布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7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2006年11月13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8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对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林业部令第11号,1996年11月13日颁布)

第十四条 违反森林保护法规,破坏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森林资源的,破坏或擅自移动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保护标志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9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一)砍伐有争议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二)扒剥活树皮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鲜树皮每25公斤折合1立方米木材计算,由林业主管部门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收购活树皮的,比照此项规定予以处罚;(三)以营利为目的采搂枯枝落叶破坏土壤覆盖层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毁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规定经营、加工、收购木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五)连续两年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绿化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罚款;(六)在新植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内和封山育林区内砍柴、放牧、放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技术规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八)非法采集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树枝、树叶、树根和珍贵树木种子的,比照此项规定处理;(九)无证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过期的木材运输证明运输木材的,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拒绝检查、强闯木材检查站的,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0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1 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2009年12月2日颁布)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二)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以及不恢复设施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或者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2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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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3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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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4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5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6 对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行为的处罚 对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在无居民海岛开展违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者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3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地形、地貌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领海基点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其他可能改变该区域地形、地貌活动,在临时性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设施,或者在依法确定为开展旅游活动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建造居民定居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配合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海洋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1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使用海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进行围海、填海活动的,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规范性文件】 《关于海域使用执法监察工作分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海办字〔2002〕121号)

三、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海监机构,负责对毗邻海域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权限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违法用海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海域使用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权期满,未办理有关手续仍继续使用海域的,责令限期办理,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的,以非法占用海域论处。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的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改正的,由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5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行为的处罚 对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不如实反映或者不提供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6 对违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1992年8月26日颁布)

第四条 ……地方海洋管理机构负责其管理海域内海底电缆、管道的审批与监督管理(本条第五款条三项所指管道的审批除外)。

第二十条 对违反《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本办法的,主管机关有权依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罚款和现令停止海上作业。

罚款分为以下几种:一、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一)海上作业者未持有主管机关已签发的铺设施工许可证的;(二)阻挠或妨碍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的;(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要求,将有关资料报主管机关备案的。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一)获准的路由调查、勘测或铺设施工发生变动,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执行的;(二)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维修、改造、拆除和废弃,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执行的;(三)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或者拆除等工程的遗留物未妥善处理,对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活动构成威胁或妨碍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移动已铺设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可能危及海底电缆、管道安全和使用效能的作业的;(六)外国籍船舶未按本办法的要求报告船位的。

四、未按《规定》和本办法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和备案,擅自进行海底电缆、管道铺设施工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二十万元。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7 对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2004年1月9日颁布)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十七条 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线图、位置表等注册登记资料未备案的;(二)对海底电缆管道采取定期复查、监视和其他保护措施未报告的;(三)进行海底电缆管道的路由调查、铺设施工,维修、改造、拆除、废弃海底电缆管道时未及时公告的;(四)委托有关单位保护海底电缆管道未备案的。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8 对违反《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2004年1月9日颁布)

第三条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海上作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海上作业,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从事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海上作业的;(二)故意损坏海底电缆管道及附属保护设施的;(三)钩住海底电缆管道后擅自拖起、拖断、砍断海底电缆管道的;(四)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而造成海底电缆管道及其附属保护设施损害的。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49 对违反《蚕种管理办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对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蚕种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业部《蚕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68号,2006年6月28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0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国无管〔1996〕13号,1996年8月9日颁布)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渔业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1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五条 渔船证件不准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买卖、出租、转让、涂改和擅自制造渔船证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500至4000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2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9月25日颁布)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从事海洋渔业作业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3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2014年5月23日颁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撤销有关证书,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人渔业船员证书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4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农业部令第34号,2000年6月13日颁布)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5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2011年12月15日修正)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返港渔船携带海蜇或者将海蜇运至长兴岛至绥中沿岸陆域的,扣押海蜇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其携带的海蜇属于在外省禁渔期内捕捞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处罚。(二)返港和转港渔船携带渔具的,扣押渔具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扣押渔船。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6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三)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7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16年7月2日修正)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立案后的案件,应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5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十五条 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决定责任: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没有采伐作业设计及采伐方式不符合规定的,可以采取暂扣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2.审批责任:执法人员应向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林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处置责任:对查封的林木,应当封存。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不得使用、处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60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行为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国务院批准,林业部1992年3月1日颁布,林策通字〔1992〕29号)

第四十二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被责令限期捕回而不捕的,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而不恢复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恢复原状,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或者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者承担全部捕回或者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1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对未经沙化土地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开发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2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1989年12月18日颁布)

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3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代为清除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生态旅游活动在湿地上修建的设施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不再利用湿地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态旅游活动的,利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除在湿地上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围垻、通道等设施。未能及时清除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要的费用由利用单位和个人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4 对违反《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的强制 代为恢复破坏湿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2011年11月24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 破坏或擅自改变湿地保护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 超出允许范围在沼泽湿地放牧、割苇、割草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排放沼泽湿地水资源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 在湿地围(开)垦或者擅自在沼泽湿地挖塘、挖沟、筑坝、烧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所破坏面积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 在候鸟主要繁殖、栖息的湿地捡拾鸟卵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非法收售鸟卵的,没收鸟卵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 破坏候鸟主要繁殖、栖息湿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恢复原状,当事人逾期未履行的,由湿地保护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5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破坏山体及依附山体植被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进行恢复治理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恢复;非法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使用的设施和设备工具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逾期不恢复的,由青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并处恢复成本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7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8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未经批准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69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70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强制 行政强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政府规章】《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2017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迫承包方进行林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受理责任:受理群众举报,及时登记,向主管领导报告。

2.审查责任:执法人员现场查验。鉴定、询问等,综合分析提出预审意见。

3.告知责任:应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向当事人出具法律文书,告知行政强制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4.决定责任:被责令限期恢复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证据,对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林业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71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

第四条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2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 行政征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3 渔港费收 渔港费收 行政征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范性文件】《渔港费收规定》(1993年10月7日(1993)农(渔政)字第15号)

第三章 机动捕捞渔船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千瓦征收船舶港务费0.10元;非机动捕捞船舶和渔业辅助船舶每进港或出港一次,各按船舶净吨(无净吨的按载重吨,拖轮按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每吨征收船舶港务费0.15元。

第四章 第九条渔业船舶在港内停泊超过24小时的,每超过24小时(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按以下标准加收停泊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4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 行政征收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省政府规章】《辽宁省海蜇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7月3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改)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蜇资源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捕捞海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海蜇专项资源增殖保护费在领取海蜇专项捕捞许可证时缴纳。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金额计算方式、征收程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征收对象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量或发电量、征收金额等的准确性。审查企业申请缓缴的理由、期限等。

3.决定责任:开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取用水户及时稽查,加强对取用水户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5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经营者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给付 行政给付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八条第二款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作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依法下放至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支付条件的,作出支付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追踪问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76 海域使用检查 海域使用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海域使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海域使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占用的海域现场进行勘查;

(四)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规章】《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2005年3月3日颁布)

第四条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沿海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中国海监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海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7 海岛检查 海岛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26日颁布,2010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有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海监机构依法对海岛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就海岛利用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海岛利用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所利用的海岛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8 海底电缆、管道检查 海底电缆、管道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4号,2004年1月9日颁布)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进行定期巡航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

【规章】《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国家海洋局令第3号,1992年8月26日颁布)

第十八条 主管机关可对进行海底电缆、管道路由调查、勘探和铺设、维修、改造、拆除等活动的船舶进行监视或检查。进行上述活动的船舶应为主管机关海洋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提供方便。

【规范性文件】 《关于中国海监集中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通知》(国海发〔2002〕3号)

一、中国海监各级组织(总队、支队、大队)是实施海洋行政处罚权的执法机构,各级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应由所属的海监机构集中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79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11月4日修订)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种子进行取样测试、试验或者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当事人应当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1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生产经营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三)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0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1 植物检疫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未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林业部令第4号,1994年7月26日颁布)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扬、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2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2012年7月27日颁布) 第二十条 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对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和恢复治理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3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情况进行检查 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2008年12月1日颁布)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4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承包和承包合同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承包的文件或者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有关土地承包情况,应当如实说明,不得干预和阻挠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85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8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6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7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6号,1997年5月8日起施行,2017年2月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

【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7年第5号令,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农药经营许可证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8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种子种苗产地检疫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农业部令第5号,1995年2月25日发布, 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八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规章】《辽宁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7月17日发布)

第十条 植检机构对农作物种子、牧草种子、果树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农业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89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2011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8月15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0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禁限用农业投入品目录的确认与公布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2017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国家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相关信息。

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农产品生产和产地环境状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1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11月4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法规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种子生产的,还应当同时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征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规范性文件】《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2007年6月15日颁布)

第五条林木种子的采集应当在确定的采种林分和采种期内进行。优先采集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种子。种子园、母树林由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一般采种林、临时采种林、群体和散生的优良母树由市、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2 除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的确认 除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的确认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八条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3 营利性治沙验收 营利性治沙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主席令第55号,2001年8月31日颁布)

第二十九条 治理者完成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的,受理治理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经验收不合格的,治理者应当继续治理。

【规章】《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2004年5月31日颁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组织检查验收。

对验收合格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发给治理合格证明文件;对验收不合格的,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继续治理。

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4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6年4月2日林业部令第7号发布,2011年1月25日修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规范性文件】《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国家林业局 林护通字[1998]43号 )

2.6.1 经产地检疫调查、室内检验,对未发现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2.6.2 对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可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直接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有效期为六个月。

3.1.4.3 签证依据:根据查核结果签证。对从无检疫对象发生的县调出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经查核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中转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5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境外租进)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6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国内租赁)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7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8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99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出租境外)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0 渔业船舶所有权、国籍、抵押、租赁登记及船名核定 渔业船舶船名核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农业部令第5号修正)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所有的渔业船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的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1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水产苗种质量鉴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时间: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和检疫证明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2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七条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3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规章】《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4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组织开展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检查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令第666号)

第十六条拆船单位关闭或者搬迁后,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5 森林火灾认定 森林火灾认定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6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3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7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森林采伐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对采伐作业质量组织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验收证明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8 采伐更新验收 采伐更新验收 行政确认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权利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林业主管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调解责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4.裁决责任:调解不成,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草拟处理决定书,报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决定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行使复议、诉讼权的期限)。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09 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的奖励 对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科学研究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制定机关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2001年10月27日公布),第九条: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海域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0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海岛保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七条第一款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岛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海岛保护意识,并对在海岛保护以及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1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对举报违反《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行为的人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辽宁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受理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规章】《辽宁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四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之一,并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未经定点非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2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3.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3 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 海域使用权争议行政调解 行政裁决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海域使用权管理法》第31条:因海域使用权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或实地考察。

3.上报责任:将申请材料(含相关部门意见、专家评审结果或实地考察结果)及时上报到老边区人民政府。

4.送达责任:将政府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对申请人和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214 使用林地的初审 永久使用林地初审-县级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准的有关活动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5 使用林地的初审 临时使用林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十六条:“……(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规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准的有关活动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6 使用林地的初审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规章】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 《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准的有关活动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7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初审 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十四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交野生动物的来源、饲养场所和设施情况等材料,经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其中,按照省政府规定由县级管理的,报县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准的有关活动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18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初审 国家二级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的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营口市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行政法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核查;(3)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同意证明。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对批准的有关活动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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