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主席令第二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2001年1月21日颁布)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办理资格认定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并送达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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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四条 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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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准监督检查 | 标准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2017年11月4日发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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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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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第五条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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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抽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2014年8月7日公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平规范的要求,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确定抽查的企业,组织对企业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抽查结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7号,2014年8月19日公布) 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的检查名单,对其登记企业进行检查。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的情况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实施细则》(辽工商发〔2015〕23号,2015年4月30日公布) 第三条第二款 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注册号等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进行不定向抽查;或根据区域、行业、类别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特定检查对象进行定向抽查。 第六条第二款 市级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名单的抽取、派发及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考核。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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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5月27日发布国务院第197号令 2017年12月26日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盐业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公布) 第七条 盐业主管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盐业主管机构的盐政稽查人员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卫生监督人员,有权对盐产品生产、批发、零售单位进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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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2005年6月29日发布)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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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计量监督检查 | 计量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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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 价格、收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2年7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督检查,是指对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七条 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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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认证活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0号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23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自2023年8月2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规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质检两局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规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5号,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章】《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其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地方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规章】《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3号,根据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162号修改)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章】《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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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食品安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2007年7月26日颁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2016年2月6日修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含食品抽样检验的内容。对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等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应当重点加强抽样检验。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进行抽样检验…… 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采用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品进行初步筛查…… 【规范性文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2]197号) 第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可对行政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实施飞行检查。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67号) 第三条 地方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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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承检机构的考核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2014年12月31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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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食品抽样检验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名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等部门共同公布。 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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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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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三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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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物品,生产经营场所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8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2005年8月23日公布) 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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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4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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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商品经营场所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工商总局85号令)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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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具有与发布广告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向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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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广告行为检查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经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件。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事先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其真实性;不得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批准文件的真实性未经核实或者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医疗器械广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暂停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的医疗器械,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涉及该医疗器械的广告。&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广告发布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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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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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广告行为检查 | 对涉嫌违法广告行为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询问涉嫌违法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 (三)要求涉嫌违法当事人限期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广告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作品和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广告直接相关的广告物品、经营工具、设备等财物; (六)责令暂停发布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违法广告;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
1.制定计划责任:制定工作目标计划监督检查责任
2.按规定对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并建立监管档案 3.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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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 | 对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事项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 | 1.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经营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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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650号,2017年5月4日国务院令第680号修正)&第五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对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实施检查,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检查是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
2.督促整改责任: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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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1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减少1次。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每2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1次。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殊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2.督促整改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情况,听候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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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2014年8月19日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条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第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
1.列入责任: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情况、抽查检查结果,依法作出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
2.公示责任:依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业经营异名录。 3.受理责任:依法受理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申请和移出异常名录申请。 4.移出责任:依法作出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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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 对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
1.监督责任: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召回。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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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1996年3月17日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规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 第三十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一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
1.审批责任:对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
2.送达责任: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当场清点、开具清单,交付当事人,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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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行为的通报 | 对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未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未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并未设立药品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质量管理人员,未建立药品保管制度行为的通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第六十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规章】《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6号,2007年1月31日颁布)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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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2005年5月20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各级医疗机构发现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
1. 监测责任:负责督促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网上上报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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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法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2011年5月4日颁布)
第十一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的维护和管理; (二)对设区的市级、县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资料进行评价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在收到下一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提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评价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 对死亡病例,事件发生地和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均应当及时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第三十九条 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应当对收到的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于每年4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统计情况和分析评价结果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
1. 监测责任:负责督促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网上上报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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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规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
1. 监测责任:负责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良事件网上上报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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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