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权责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型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备注 |
1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规章】《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3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4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5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6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许可条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规定。【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第四条: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第七条: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7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2、【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三条广电总局委托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以下业务,申请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请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二)使用小功率调频、电视发射设备(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含)以下)进行广播的。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8 | 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开办广播电台调频广播、多工广播业务审核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一)中、短波广播;(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三)调频同步广播;(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五)多工广播;(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全文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依法继续实施;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但确需保留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事项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予以保留并设定行政许可,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9 |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省、市、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台名、套数、节目设置变更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0 |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对广播电视总局负责的移动电视业务审批的初审 | 行政许可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十一条 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发展移动数字电视的意见》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4]60号) 申请开办移动数字电视频道,须按照《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和本《意见》要求,向所在地同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办移动数字电视。" |
1.受理责任: (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 (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 (1)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其中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2)现场核查: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进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发给《批准文件》。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批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行政法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1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给会的行政决定,依法送达;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12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文化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文化部52号令,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文化部负责指导全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建立统一完善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建设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体系,加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完善对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绩效考核。 各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指导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业务。 各级综合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规范性文件】《文化市场日常检查规范》(文市发[2012]39号) 第八条 县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每年对辖区内各家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不得低于2次,每年对辖区内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平均检查次数不得低于12次。 |
1、检查责任: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3 | 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文物类违法违规行为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5年第28号,2015年4月24日生效)
第八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
1、检查责任: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处置责任:根据存在的不同情况,依据法律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置。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
14 | 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对旅游市场和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2013年4月25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修订,2016年11月7日公布)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2009年4月3日公布;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2016年12月12日公布)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同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规章】《旅游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38号,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
15 |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5号,2004年6月18日颁布)
第二条 国家对拟进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控网的有关设备器材实行入网认定准入制度。 第十六条 广电总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目录。广电总局对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进行质量跟踪、抽查检测,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检测机构承担的入网认定检测业务应当与其取得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和检测范围相符。指定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检测能力不再适合进行入网认定检测的,广电总局根据情况取消、变更检测指定。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负责,检测样品一律返回申请单位。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每年年底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广播电视设备器材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年度检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年度检查情况汇总报广电总局。 第十九条 获得入网认定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低于通过入网认定时的水平。 |
1、检查责任:按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文化市场突出问题的,应当责令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整改,并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
|
16 | 文物的认定 | 文物的认定(不可移动文物)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7 | 文物的认定 | 文物的认定(可移动文物)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6号)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六条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决定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作出决定予以答复。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8 | 馆藏珍贵文物等级的确定 | 馆藏珍贵文物等级的确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19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记录档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77号)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0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1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2 |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国家三级运动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3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有争议文物的裁定、特定文物的认定及文物级别的确认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规范性文件】《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6号)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4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 行政确认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25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三)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2000年11月10日颁布)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该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我局配合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核有关材料 |
26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颁布)
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该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我局配合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核有关材料 |
27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 其他行政权力 | 营口市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工作中及时发现查处。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受理、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同意办理决定(不予办理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该事项为其他行政权力,由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受理我局配合老边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审核有关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