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边)应急罚〔2024〕001号
被处罚单位: XXXX有限公司
地址: 营口市老边区XXXX 邮政编码: 1150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XXX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1330213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XXXX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一配电室无电工安全用具。
主要证据有:一、《现场检查记录》;二、《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按《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营口市老边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营口市老边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