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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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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

受委托单位:老边区重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发改系统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委托老边区重大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老边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信用工作、招标投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粮食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名义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信用工作、招标投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粮食工作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信用工作、招标投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粮食工作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信用工作、招标投标工作、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粮食工作进行检查时,发现有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老边区发展和改革局报告,履行相应手续。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或者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并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辽宁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 委托执法单位责任

1、对受委托方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2、对受委托方在受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4、与受托方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2、以委托的名义进行的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人;

3、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4、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处罚恰当。

五、委托期限

从2024年9月6日至2027年9月6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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