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机关: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
受委托机关: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
为规范老边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辽宁省道路运输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委托营口市老边区交通事务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范围
营口市老边区行政区域内。
二、委托权限
(一)行政许可权:依法开展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汽车租赁经营许可等事项进行审批。
(二)行政备案权:依法对涉路施工、机动车维修、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道路运输服务业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标准等事项进行备案。
(三)行政检查权:依法对老边辖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个人、车辆、公路等进行现场检查。
(四)行政确认权:依法对道路运输达标车辆、客运站站级等事项进行核查核定。
(五)其他行政权:依法对公共交通行业各项补贴和补偿专项资金事项进行申报、核定、发放。
(六)行政裁决权:对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上发生纠纷,客运经营者协调无效的情况进行裁决。
(七)行政奖励权:依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委托期限
委托有效期限为2024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四、双方责任
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按照以下要求各负其责:
(一)委托人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二)委托人应当对受委托人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委托人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执法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指导。
(四)受委托人应当在其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委托的权力,不得将委托权擅自委托他人行使。超越管辖和委托范围的行为,将追究受委托人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