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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老边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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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及说明 立项级次
公安
1.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缴入同级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计价格〔1997〕1485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财税〔2018〕37号,辽价发〔1997〕34号,辽财综〔2004〕157号,辽价发〔2005〕66号,辽财非〔2007〕387号,辽公综〔2005〕256号、辽公通〔2008〕28号。 中央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换领) 每证20元 缴入同级国库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遗失补领、损坏换领 每证40元 缴入同级国库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证 每证10元 缴入同级国库
2.养犬管理费 养一只犬首年500元,第二只犬以上(含第二只)首年1000元,一个年审时限内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次年免收养犬管理费。受到行政处罚的,次年收取养犬管理费,一只200元,;多只犬第二只(含)以上的1000元 代营口市收费,缴入市级国库 辽财非〔2011〕220号,沈价发〔2012〕21号,《辽宁省养犬管理条例》(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十二次十次会议通过)。营政发[2015]24号,2022年12月30日营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省级
财政部门
3.收费票据工本费 票据销售价格=票据出厂价格X(1+20%) 缴入同级国库 辽财税〔2017〕387号。 省级
发展和改革
*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市1275元,县级市和县城850元;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也可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缴纳标准:每平方米,市25.5元,县级市和县城17元。 缴入省市县国库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49号),辽人发〔2000〕1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01﹞72号,辽价发﹝2018﹞55号,辽财预函〔2018〕599号。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税〔2019〕53号规定,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中央
教育
5.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不超过每生每月800元,非财政全额拨款公办幼儿园在上述基础上浮不超30%。。县(市)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缴入同级国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辽发改收费〔2019〕452号。营教发〔2020〕74号 中央
自然资源
* 6.土地闲置费 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 缴入同级国库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财政部等五部委公告2019年第76号,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辽财税〔2021〕133号。 中央
住房城乡建设
* 7.污水处理费 居民每吨0.95元;非居民每吨1.40元。县(市)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缴入同级国库 《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辽政办发〔2008〕6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辽价发〔2018〕38号。营发改收费〔2015〕552号 中央
8.城镇垃圾处理费 标准90元/吨,不足1吨的,法人单位按90元征收,个体经营者按50元征收。县(市)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缴入省市县国库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计价格〔2002〕872号,辽价发〔1992〕197号,辽政办发〔2010〕13号,国发〔2011〕9号,辽财税〔2017〕387号,辽价发〔2018〕38号,财税〔2021〕8号,辽财税〔2021〕138号,自2021年7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营政发〔2015〕37号 中央
*(行政审批) 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标准营发改收费〔2021〕237号。县(市)区自行制定收费标准;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国务院授权省住建部门制定,收费标准按实际挖掘面积30-520元/平方米 缴入市县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l0号,辽建发〔1995〕53号,辽住建〔2011〕240号,财税〔2015〕68号,辽财税〔2020〕268号规定,对灵活就业人员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营发改收费〔2021〕237号 中央
水利
* 10.水资源费 按辽政发〔2010〕18号、辽政发〔2016〕27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辽政发〔2002〕1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辽政发〔2010〕18号,《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2009年第234号),财综〔2008〕79号,辽财非〔2009〕546号,财综〔2010〕57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征。辽价发〔2011〕100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辽政发〔2016〕27号。 中央
* 11.水土保持补偿费 按辽价发〔2018〕56号文件执行 缴入中央省市县国库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辽财非〔2014〕277号,辽价发〔2017〕61号,辽价发〔2018〕56号,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税〔2023〕9号。 中央
卫生健康
12.预防接种服务费 接种第二类疫苗23元/剂次 缴入同级国库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辽财非〔2016〕332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税〔2016〕14号,辽价发〔2017〕65号。 中央
13.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参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最高限价标准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国办发明电〔2020〕22号,辽财税函〔2021〕207号。 省级
* 14.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每支5元 缴入同级国库 财税〔2020〕17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7号。 中央
有关部门
15.信息公开处理费 按国办函〔2020〕109号文件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办函〔2020〕109号。 中央
16.考试考务费(指中央设立的职业资格考试、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教育考试、驾驶许可考试等) 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国家有关文件政策规定,辽价发〔2016〕32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98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09号,辽发改收费函〔2020〕11号等。
17.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考试费(含卫生计生部门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考试) 50元/科 缴入同级国库 辽财非〔2007〕897号,辽价函〔2008〕58号,辽价函〔2010〕29号,辽发改收费〔2020〕12号,辽财税函〔2022〕292号,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 省级
1.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属涉企收费基金。2.标注"▲"号的收费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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