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营司〔2023〕5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共清理至2023年规范性文件17件,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其中的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保留14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营边政发〔2017〕2号),发布日期:2017年3月28日。
二、文件名称:《老边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文号:(营边政办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附件: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营口市老边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文号:(营边政发〔2002〕12号),发布日期:2002年5月20日。
因制定依据已做修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征求部门意见,将实施细则做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八条
2.将第十条修改为“丧葬用品服务站的设置经行政审批局审批后到民政局备案,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殡葬服务部门经营的丧葬用品价格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按发改委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将第十五条第(七)、(八)款修改为“(七)送葬人员不准到处撒纸钱、不准打灵幡;(八)送葬车不准放高音喇叭、鸣放鞭炮、围城区绕行、不准搭“帐子”;”同时添加“(九)在城区内,居民不准在家中举办丧事活动,搭设灵棚,祭祀守灵一律在殡仪馆进行,由殡仪馆提供祭祀守灵服务场所;(十)在城区各街路口、广场、居民区不准烧纸。”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要求落实年检。”
5.将第十七条添加“(四)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化场,由市、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建立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辖区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6.将第二十条添加“(六)在城区内,未按规定地点存放尸体的,由民政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四)送葬车围城区绕行的、搭“帐子”的。”同时添加“(六)在街面、路口烧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