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12-29

【字号:

分享:

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营司〔2023〕53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共清理至2023年规范性文件17件,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其中的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保留14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文号:(营边政发〔2017〕2号),发布日期:2017年3月28日。

二、文件名称:《老边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文号:(营边政办发〔2017〕15号),发布日期:2017年4月14日。


附件:2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名称:《营口市老边区殡葬管理实施细则》,文号:(营边政发〔2002〕12号),发布日期:2002年5月20日。

因制定依据已做修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征求部门意见,将实施细则做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八条

2.将第十条修改为“丧葬用品服务站的设置经行政审批局审批后到民政局备案,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殡葬服务部门经营的丧葬用品价格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按发改委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将第十五条第(七)、(八)款修改为“(七)送葬人员不准到处撒纸钱、不准打灵幡;(八)送葬车不准放高音喇叭、鸣放鞭炮、围城区绕行、不准搭“帐子”;”同时添加“(九)在城区内,居民不准在家中举办丧事活动,搭设灵棚,祭祀守灵一律在殡仪馆进行,由殡仪馆提供祭祀守灵服务场所;(十)在城区各街路口、广场、居民区不准烧纸。”

4.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制造、销售殡葬用品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区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并按要求落实年检。”

5.将第十七条添加“(四)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火化场,由市、市(县)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五)建立骨灰堂,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殡葬事业单位提出申请,报辖区审批主管部门批准。”

6.将第二十条添加“(六)在城区内,未按规定地点存放尸体的,由民政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7.将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四)送葬车围城区绕行的、搭“帐子”的。”同时添加“(六)在街面、路口烧纸的。”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