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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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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的办事指南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申请条件:  

展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2、有展览场所;3、展览场所有安全保护设施;4、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及目录:

1、展览单位法人身份证明

2、申请报告

3、借展文物目录

4、布展设计方案大纲

5、展览相关安全证明

办理地点:老边区文化旅游和广播局203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均可办理

办理期限:专家评审同意后五个工作日内

联系电话:0417-3871822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00,下午13:30-16:30

咨询电话:0417-3871822

办理流程:

1、受理:窗口或单位受理

2、审查:单位内部审查

3、决定:分管负责人作出审批决定

4、办结:办结回复

办理期限: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情况: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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