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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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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事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三、办理条件

1.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 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 、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

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

的无劳动能力:

(一)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 一、二 、三级的智力 、精神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 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 ,残疾等级为 一级的视力

残疾人;

(四)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财产符合 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 、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 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4.  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 , 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5.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认定为

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 均可支配收入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 人 ,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且其财产符合

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

人员 ,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6.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 、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 ,选择申请纳入孤儿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 , 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四、救助供养标准

我区农村特困丧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895元/月,城市特困供养人员救助标准为1115元/,新标准自2023年7月执行。

五、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 来源 、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 、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办理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 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 有困难的 , 可以委托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 ,应当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审核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 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 、信函 索证 、信息核对等方式 ,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 况以及赡养 、抚养 、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 ,如 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 ,在村(居) 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

4.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 , 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5.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 意见,按照不低于 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 ,建立救助供养档案 ,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 ,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 、不予同意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城乡不一致的地区, 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员,一般给予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至城镇地区的 ,给予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

6.终止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 ,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二)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依法被判处刑罚 ,且在监狱服刑;

(四) 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

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 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 18 周岁 ; 年满 18 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 ,本人、照料服务人 、村(居) 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 ,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对拟终止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 ,县级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终 止决定并从下月起终止救助供养 。对公示有异议的 ,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 , 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 是否终止救助供养决定 , 并重新公示。对决定终止救助供养 的 , 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 、村(居) 民委员会。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 ,符合最低 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 , 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七、办理时间、地点、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30。

办理地点:营东大厦西配楼313

八、联系方式

办理电话:0417-387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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