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老龄办、财政局、民政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 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 务补贴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6〕154号)要求,为进一 步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效解决经济困难老年人养 老服务保障问题,加强经济困难的高龄及失等老年人补贴管 理,规范补贴的申报、审核、发放程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和经费保障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一)凡具有营口地区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 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低保
户、低保边缘户),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凡具有营口地区户籍,年满60-79 周岁(含60 周岁),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老年人(低 保户、低保边缘户),且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 行走和洗澡不能自理需他人帮助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享受经
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二、 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50 元,此项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以补贴标准高
者为准。
三、 工作程序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老人,可向所在社区(村)居民委员 会提出申请,由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初审;初审 同意后填报相应审批表,报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营口市 低保户申报审核程序进行复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审同
意后汇总报市(县)、区老龄办审批,次月开始发放。
( 一 ) 申 请
1、 符合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条件的老年人,由申
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3份,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3张,向户籍所在村(居)委 会提出申请,填写《营口市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 批表》(附件一)一式三份。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亲
属或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2、 失能老人原则上需经机构评估,但由于我市县区级 医疗机构目前还没有针对失能老人的评估机构,因此,对60 —79周岁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指派 专人同社区(村)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入户核实,并对60—79 周岁的失能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并给出评估鉴定结果, 填写《营口市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评估报告》(附件三),乡镇 (街道办事处)根据评估鉴定结果提出审核意见,报上级部 门审批。申请人凭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低保证 原件及复印件各3份、本人近期1 寸免冠照3张向户籍所在 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营口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 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三份,本人无法表达意愿
的,可由监护人或村(居)委会代为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
社区(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要认真审查核实,进 行初审评议,并在社区(村)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接受群 众监督评议。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本人
申请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公示
有异议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要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
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 于 1 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入户复核等工作。对复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连同有关申请材料 一并报市(县)、区老龄办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
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四)复核审批
市(县)、区老龄办从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于10个工 作日内办结复核审批,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分别纳入经济 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发放范围,并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逐级退回申报材料。
(五)建档
市(县)、区老龄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 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纸质和电子档案, 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入户调查和公示情况等材料, 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四、 保障措施
( 一)工作职责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将补贴资金纳入财政 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补贴制度的顺利
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底数,配合建立 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半失能
的统计台账和档案。
老龄部门要督促卫生计生部门尽快建立完善老年人能 力评估机制,制定失能老人鉴定标准,明确失能老人鉴定机 构,组织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失能老年人能力鉴定
工作。
(二)经费保障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 财政负责,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 年人补贴只能发放给符合条件的老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设立独立的资金科目。发放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公开、 公正、透明,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公示发放情况,
接受群众监督。
(三)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老龄、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 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故的老年人
要及时停发补贴。对工作不重视、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
及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套取、截留、挪用、滞留补贴资金
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五、 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 年人补贴发放制度是当前民生工作的一件大事,各地区、各 有关部门要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工作纳入本 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
责,强化督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工作力量。
(三)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老龄、财政和民政部门 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积极支持 配合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确保工作顺 利推进。市(县)、区老龄办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的业 务指导,深入基层,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确保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发放工作平稳推进。
(三)健全管理制度。 2017年1月1 日起,全市统一执 行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制度。各市(县)、区可 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鼓励 各地区实行信息化管理和社会化发放,确保每年12月20日 前,将本地区本年度落实的补贴经费发放到位,否则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