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高龄老年人补贴费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3条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二条 发放范围:具有老边区户籍的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年人;新迁入本区的人员须落户满一年并符合管理办法中的相关条件,方可享受高龄老人补贴。
第三条 补贴标准:80周岁(含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0周岁(含90周岁)至98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补贴;99周岁(含9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发放长寿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程序
第四条 本次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登记、镇(街)审核、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实行公示制度,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或受委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受委托人须提供委托证明(需委托人签字或手印)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村(社区)初审受理后形成申请材料报镇(街)。申请材料包括:高龄老年人补贴(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农商银行银行卡复印件各三份。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镇(街)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至老边区民政局审批。
(二)区民政局对镇(街)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并办结审批手续,并将审批结果于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后,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拨款后由农商银行实名打卡发放给申请人。
(三)村(社区)于每月3日前将每月高龄老人增加、取消、生存认定及户口注销名单相关材料上报镇(街)。
(四)镇(街)每月6日前对村(社区)当月上报的材料分类汇总、审核、备案后,将新增、减员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五)区民政局于每月9日之前对镇(街)上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公示后,形成发放明细上报区财政局申请发放补贴。
第四章 补贴终止程序
第七条 如享受高龄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区,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发补贴。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八条 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区民政局及镇(街)、村(社区)举报,收到举报材料后,相关部门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举报情况属实的,要及时纠正。
第九条 从事高龄补贴审批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和发放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老人补贴;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和冒领补贴;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起执行。
老边区民政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