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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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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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214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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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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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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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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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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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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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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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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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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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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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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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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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1、前置要件不齐全且不符合法定形式。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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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2.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意见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按照规定可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交直接发包手续);5.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6.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任一均可)复印件;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特殊建设工程)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一般建设工程)复印件;8.告知承诺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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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收取复印件的材料一定要核查原件,盖红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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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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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6月25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现场标准:1、施工区域内地上物全部拆除,若未全部拆除,不影响施工,不存在安全隐患。 2、建设单位已经向施工单位提供了各类地下管线资料,并制定了安全保护措。 3、按规定设置了合格的围挡,施工现场无高压线等空中架设障碍物的存在。 4、施工活动不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制定了安全防护措施。 5、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完成。现场需符合此五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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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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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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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 0417-3866150、0147-3923200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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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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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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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0、0147-392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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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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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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