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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边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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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推进我区“三乡工程”建设,促进乡村振兴,彻底打破陈旧的条条框框对农村发展的约束,鼓励农民建房,有效推动农村中小微企业发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二、发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农合〔2020〕88号)。

三、主要内容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法律政策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2.农村宅基地分户指导标准

3.农村宅基地用地指导标准

4.农村宅基地建房指导标准

5.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指导标准

6.负面清单指导目录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审批流程:

第一步:农户书面申请

第二步:村级组织审查

第三步:乡镇审核批准

第四步:资料建档备案

第五步:不动产登记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执法监督。区人民政府依法理顺宅基地执法管理体系,探索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乡镇基层延伸和下沉。

2.乡镇巡查。乡镇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巡查,对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

3.村级监管。村级组织要压实第一责任人的属地管理责任,将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制度纳入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申请审查工作,将审批结果及时公示。

4.公示公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基层自治,推行农村住宅建设“六公开”制度(即村庄规划公开、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公开)。

5.失信惩戒。探索将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宅基地

行为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依法依规予以惩戒和查处,探索建立长效防治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着力建立“区级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开展宅基地管理职责划转,协调解决宅基地日常监管和盘活利用难题。

(二)做好职责划转交接。区农业农村、住建、自然资源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尽快完成职能划转、工作交接和职责理顺,同时划定审批、监管、执法责任,实现职能划转期间工作不断档,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四)强化规划引领。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改革,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要根据各镇(街)及各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因地制宜编制或修编村庄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规模,保障村民新增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合理需求,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安全可靠的村庄用地建设布局。

(五)盘活存量资源。在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宅基地有序规范退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中小微企业、乡村旅游、健康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

(六)加强监督检查。区人大常委会要从多种形式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区政府定期对本办法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区监察委员会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监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法规政策调整,以上级法规政策调整内容为准。

本办法由老边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解读单位:老边区农业农村局 乡村振兴办公室

解读人:边育竹

解读电话:0417-3906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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