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农〔2023)87号)和《营口市农业农村局营口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营口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营农〔2023)95号)
二、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全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包括国有农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农民家庭承包地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补贴依据。
向农民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依据:一是已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可依据确权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二是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可按照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面积作为补贴依据。三是未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无第二轮家庭土地承包合同的,可以村台账为依据向农民发放补贴资金。
对机动地、册外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以及辅助设施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原则上成片粮田转为日光温室设施内面积50亩以上、冷棚设施内面积100亩以上不予补贴)、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再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以区为单位,由区结合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亩补贴标准,实行全区统一补贴标准。国有农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职工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农民发放标准一致。
(四)补贴资金发放。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额度,通过惠农“一卡通”直接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生产者存折账户,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
三、补贴结果:
每亩95.53元,全额通过惠农一卡通系统发放完毕。
四、咨询和监督渠道
1.咨询和举报电话:3873741;
2.咨询和举报地址:营口市老边区营东大厦4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