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1.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工作背景:
为落实《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体系,加强国有农用地价格管理工作,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避免国有农用地资产流失,要求各地结合农垦改革需求制定完善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
2.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工作背景:
为规范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按照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县)完成当地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二、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 《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
5.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
6. 《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7〕178号);
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8.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19〕95号);
9.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10.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56号);
11. 《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12.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规则》(TD/T1060-2021);
三、工作范围
本次基准地价工作范围为老边区范围内集体(国有)农用地(旱地、水田、水浇地)。
四、目的和意义
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是自然资源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全面掌握和科学量化农用地的质量和价值状况,对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由数量为主,转变为质量、生态相协调管理,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富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国家和地方实施征地制度改革、耕地占补平衡、粮食综合能力核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农用地流转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是优化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合理利用的基础性工程。该项工作的完成,将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垦改革发展,农用地流转、农用地开发整理、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基本农田保护和国家征收农用地提供依据和价格参考,是土地管理基础工作信息化和自动化建设的重要成就。同时也将为今后农用地流转、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状况下的使用权价格评估奠定基础,为农用地流转、抵押等价格评估行为提供参考。
解读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土地利用科)
解读人:陈刚
解读电话:0417-325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