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各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呼声愈发强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第一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而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发育不完善,目前尚处于探索与体系构建阶段。因此,按照自然资源部及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市(县)完成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定工作。
二、工作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
6.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19〕95号);
7.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3号);
8. 《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部署开展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办发〔2020〕56号);
9. 《农村集体土地价格评估技术指引》(中估协发〔2020〕16号);
10. 《自然资源价格评估通则》(TD/T1061-2021);
11. 《自然资源分等定级规则》(TD/T1060-2021);
三、工作范围
本次基准地价工作范围为老边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商服用地、农村宅基地、工业用地)
四、目的和意义
基准地价作为城镇土地市场的指导性价格,是政府管理和调控土地市场的重要手段,是显化土地资产价值、核算土地资产收益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
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对规范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源资产价值,促进城乡统一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城乡融合发展与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制定,也将为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依据和参考。
解读单位:营口市自然资源局老边分局(土地利用科)
解读人:陈刚
解读电话:0417-325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