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关于印发《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5

【字号:

分享: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2月18日

 

 

 

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营口市老边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

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好“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分级分类、属地监管”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区直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开展的各类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述职报告内容。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配合做好专业监管执法工作。

(四)承担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严格行政审批,组织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五)承担其他社会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从政策制定、产业规划、资产管理等各方面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承担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六)区委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支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七)营口市在边单位,要按照市编办明确的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涉及属地监管的,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相关文件中明确各自职责,并建立衔接机制,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

(八)各有关部门既要按任务分工履责尽责,也要加强协调联动,健全完善协同监管、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实现齐抓共管,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无死角、无盲区。

三、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区委组织部

1.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将安全生产纳入领导班子及成员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培训内容。

(二)区委宣传部

1.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引导,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组织做好相关舆情导控。

2.协调、指导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内容,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素质。

3.将安全生产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执行考核标准,对于发生有全国、全省、全市和全区重大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4.负责印刷复制发行、影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涉及安全生产的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配合主管部门严厉打击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涉及安全生产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区委政法委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老边建设工作体系,作为全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加大安全生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中的权重。

2.督促司法机关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治理,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

3.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四)区委编办

1.负责确定区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根据各部门职责任务配置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编制。

2.将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纳入部门“三定”规定。

3.支持区直有关部门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五)区发展改革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争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中央、省级以及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相关项目进行调度,进行事中事后监管,使投资计划执行到位。

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3.负责依法主管全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

4.按权限履行能源行业管理职能,按权限负责火电和电网项目布局和建设。

5.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六)区教文旅局

1.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不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下同)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负责直属院校安全监督管理。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

4.负责校车安全管理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5.负责各类学校校园内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

6.负责教育系统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8.配合市文化执法大队、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治安、消防管理等规定行为。

9.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的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

10.负责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旅游设施等的服务安全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11.负责全区文化市场、文化系统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救援与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2.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节目制作机构及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13.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4.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15.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航空模型等升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机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16.依法监管体育市场和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七)区新闻传媒中心

1.监督、指导广播电视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广播、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

(八)区科技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区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成熟适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推动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九)区工信局

1.指导全区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在拟定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严格行业准入,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组织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2.指导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推广应用。

4.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回头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应急)产业发展。

5.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负责监督指导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6.负责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负责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试验、储存、销毁等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十)区统战部(民宗局)

1.负责协调做好区级涉民族因素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指导、监督、检查区各宗教团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3.指导各乡镇(街道)民宗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区公安分局

1.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各公安机关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各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3.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危险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

4.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地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5.依法参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证据,出具尸检报告;依法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生产安全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依法对基层消防列管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十二)区民政局

1.负责全区社会、养老院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安全监督管理。

2.指导全区公墓建设及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管理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民政服务机构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

(十三)区司法局

1.负责审核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对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2.负责有关安全生产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

3.协调区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适用问题和争议。

4.受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5.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指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十四)区财政局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落实区级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监管。

2.指导区、镇街、园区财政部门落实本级经费保障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3.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协同配合本级综合监管、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对区属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4.组织开展区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5.参加区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职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十五)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业培训内容、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3.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中明确劳动安全事项。负责贯彻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政策。

4.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工伤保险政策,指导各镇街依法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

5.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6.指导监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六)区自然资源局

1.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并实施指导监督。

3.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立矿业权准入及矿业权延续进行审查。

4.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治理,指导灾后恢复工作。

5.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协调配合规划部门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用地管理,满足机场净空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6.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以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工作,指导监督采矿、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管理。协调配合规划部门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依法督促拆除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违法违章建筑物。

(十七)区生态环境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全区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3.按照分工承担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相关工作职责。

4.指导协调属地政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指导督促属地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十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依法负责全区建筑、市政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电信、人防、矿山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2.负责建筑施工(不含家装)、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4.负责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

5.指导市政公用行业(含集中供热、城镇燃气、环境卫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的安全运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6.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城市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7.指导区级管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8.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

9.负责建筑业、房地产业和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指导监督专业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11.负责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九)区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指导各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行业实施宣传工作。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

2.指导全区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路运输、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负责全区运输船舶、海(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及渔船检验和宣传工作。

3.负责公路、水运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4.指导各镇(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5.负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6.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

7.负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巡查和权限范围内水上航标的设置工作,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组织监督所辖国省干线公路危桥、危险路段、事故多发地点(段)事故隐患的治理。

8.按照市交通运输局部署落实区辖区地方铁路的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9.参与、指导城市公共交通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港口企业建立健全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10.负责全区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和全区水路营运船舶、港口安全生产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公路水运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区农业农村局

1.负责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作。依法协调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培训和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3.负责协调市农业综合执法队对全区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指导督促农药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规范农药使用行为。会同公安机关依照职责权限对农药使用中毒事故组织调查处理。

4.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5.负责与民航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农用航空器的飞行计划。

6.负责协调市农业综合执法队指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农产品从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海、淡水养殖安全生产管理,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渔业安全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9.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行业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10.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11.指导、督促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区级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1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区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洪水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13.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依法履行森林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指导全区林业、草原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相关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5.负责全区林业、草原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依规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6.指导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

17.指导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草原火灾防控;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半专业队伍建设、防火技能训练、森林草原火情早期处理;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18.负责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的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

19.对海洋资源保护利用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二十一)区商务局

1.负责指导全区商贸流通领域批发、零售、仓储(含冷库)、餐饮、住宿等商贸流通,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及有关大型经贸展会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拍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旧货流通等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各镇街、有关部门在经济开发区提质升级过程中严格执行园区发展规划和安全准入标准。

(二十二)区卫生健康局

1.负责全区卫生健康行业(各类医院、卫生院、妇幼儿童医院、疾控中心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三)区应急管理局

1、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街、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区直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拟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制定部门地方规程、标准并监督实施。

3、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相关部门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的备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街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街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组织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本地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9、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区级以上下拨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0、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镇街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1、按照分级分类、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安全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12、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3、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4、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6、负责地震管理工作,依照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开展各项工作。

17、完成区政府赋予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保障任务,参与实施特种救援工作。

18、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9、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区市场监管局

1.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2.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及行业安全准入的无证经营市场主体,以及政府依法关闭的市场主体,依法督促其办理有关登记,并对拒不办理的依法进行查处。

3.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工作(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4.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5.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6.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

7.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区政府规章草案以及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10.指导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其他经营、使用环节现场检查以及违法行为查处。

11.依权限承担流通环节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以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五)区行政审批局

1.组织对权限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

2.会同应急监管部门建立集中审批与行业监管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向有关部门通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核准等信息;

3.负责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4.指导各级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

(二十六)区总工会

1.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全区各级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措施、制度和法律、法规草案的拟订工作。

3.指导全区各级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二十七)团区委

指导全区各级团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增强青年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激励引导广大青年职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二十八)区妇联

1.指导各级妇联通过各种宣传载体加强对家庭成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2.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筑牢安全生产家庭防线。

(二十九)区消防救援大队

1.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全区消防救援队伍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2.负责消防工作,指导镇(街)、园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3.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负责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

4.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负责组织一般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指导全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指导对涉嫌消防安全的犯罪案件移送公安、监察机关依法查处。

(三十)人民武装部

1.支持区政府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行动的协调、报批事项,负责组织协调所属单位、驻边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2.根据需要参与涉军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退役军人事务局妥善处理涉军安全生产事故善后的抚恤、赔偿和补偿等工作。

3.负责组织非战争军事行动、军地重大演训活动的安全分析预测、风险评估及安全管控。

4.负责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和民兵加强安全教育、安全训练、安全建设、安全隐患整治和检查监督。

5.积极主动与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建立联防联管机制,及时修订完善预案,定期组织军地演练,提高应急处突能力。

(三十一)交警大队

1.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负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校车安全教育工作,并配合教育部门深入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各地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开展校车标牌发放与回收,对校车车体外观标识喷涂监督检查,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规违法行为。

3.组织协调重大道路交通、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加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四、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措施。接受区政府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二)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要问题。

(三)定期向区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报告区政府和区安委会。

(四)设立应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工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工作制度。

(六) 按照“分级分类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户于园区内的各类企业,按照“谁受益、谁监管”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加强对本级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所辖村民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工作。

(七)年初制定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和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基本档案。

(八)建立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接到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后,及时启动救援程序。

(九)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落实有关事故处理决定,接到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乡镇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处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每月按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

(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事故防范能力。

(十一)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形成逐步增长机制,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安排专项引导资金,积极落实整改。

(十二)认真履行防灾、减灾、救灾、森林草原防灭火、防汛抗旱、防震减灾等工作职责。

(十三)认真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五、区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一)区纪委监委机关

1.积极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对不落实责任、不担当、不作为的,以及在生产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人员,依规依纪严肃追责问责。

2.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法依规惩治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

(二)区委办公室

1.根据中央部署及省委、市委、区委安排,将安全生产纳入区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

2.负责区委领导同志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沟通协调工作。

(三)区委统战部

将安全生产情况作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四)区政府办公室

1.配合区安委办安全生产纳入区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指导、督促、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区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批示精神。

2.负责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的沟通协调工作。

3.将安全生产纳入对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

(五)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负责所属光荣院、军供站、军休服务机构、烈士纪念设施(场所)等相关涉军、涉退役军人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区审计局

1.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七)区社投中心

1.指导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2.支持属地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督促地方金融从业组织落实属地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金融从业组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1.负责区委机关、区政府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安全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等工作。

2.负责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六、其他

本文下发后,有关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动的,要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职责变动后,未明确相关职责部门的,由原部门负责。本文未明确的事项或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执行。

 

  • 附件:
  • 视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