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关于做好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营人社〔2018〕78号)。
2.政策对象
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3.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的部分;岗位补贴按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给予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所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中,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作为吸纳对象申请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的年龄为准)。作为企业吸纳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重复享受与就业创业有关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4.申请条件
在我市参保缴费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新招用经过认定的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并依法为其发放工资的企业。
5.申请材料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与招用的符合条件人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花名册复印件;
4、招用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二)岗位和社保补贴申请:
1、《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人员明细表》;
3、工资支出凭证(工资单、银行工资发放明细单等)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申报、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办理流程
(一)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企业到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进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
通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的企业可按季向社会保险参保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县级)提出补贴申请。
(三)资金拨付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提交的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享受补贴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在相关媒体公示5日,接收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
7.办理时限
按批发放
8.办理地点(方式)
老边区人社中心大厅1楼
9.办理结果告知方式
当面送达方式。
10.咨询电话
0417-3906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