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
2.政策对象
企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
根据《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规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4.申请条件
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5.申请材料
(一)见习基地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5.《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6.承诺书
(二)见习人员登记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见习人员身份证
4.见习人员学历证明
5.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6.《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
(三)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见习后留用人员还需提供:
1.社保缴费凭证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6.办理流程
一、申请就业见习基地;二、就业见习人员登记;三、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7.办理时限
按批次拨付。
8.办理地点(方式)
老边区人社中心1楼大厅
9.办理结果
当面送达方式。
10.咨询电话
0417-3906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