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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发布时间: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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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依据

《关于印发<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9号)、《辽宁省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举措》(辽政办发〔2020〕14号)

2.政策对象

企业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

3.补贴标准

根据《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规定,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按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100元/人月。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财政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财政全额补贴。

4.申请条件

见习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要有良好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安全风险较低。

5.申请材料

(一)见习基地申请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4.《营口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表》

5.《见习单位开展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协议书》

6.承诺书

(二)见习人员登记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申请登记表》

3.见习人员身份证

4.见习人员学历证明

5.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

6.《就业见习人员上岗及保险情况表》

(三)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

1.《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结束认定表》

2.《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花名册》

4.《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费领取确认表》

见习后留用人员还需提供:

1.社保缴费凭证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劳动用工备案花名册

6.办理流程

一、申请就业见习基地;二、就业见习人员登记;三、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7.办理时限

按批次拨付。

8.办理地点(方式)

老边区人社中心1楼大厅

9.办理结果

当面送达方式。

10.咨询电话

0417-3906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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