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大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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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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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0N8908594210100520067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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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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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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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于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暂缓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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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区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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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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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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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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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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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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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歇业、迁移、终止等的; 2.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 3.在暂缓校验期内违反规定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或者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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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医疗机构符合注销条件,企业提交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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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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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2.医疗机构印章;3.住院病历、影像资料委托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说明;4.《医疗机构注销登记注册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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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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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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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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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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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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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52/3866105食药卫计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药卫计窗口5号6号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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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食药卫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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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周六周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0~17:00(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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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866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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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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