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大项) |
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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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名称 (子项) |
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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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11210811MB1733505T4210100645000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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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 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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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法定时限 |
60工作日 |
承诺 时限 |
2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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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 第十一条 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99号) (十七) 落实地方政府分级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区要按管理权限落实停产整顿煤矿的监管责任人和验收部门,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 【规范性文件】《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 第四条 按照分级属地监管原则,对复工复产煤矿实施分级验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煤矿,由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煤矿企业(煤矿)组织验收的,由煤矿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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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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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老边区行政审批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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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
老边区应急管理局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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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县 |
联合审批 |
否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窗口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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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集中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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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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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煤矿停产整顿恢复生产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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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条件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国务院令第446号,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十一条: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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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性 要求 |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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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清单 |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初验合格单(原件)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复工验收申请(原件) 煤矿复产验收申请(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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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收集审核要点 |
只要材料齐全即可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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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现场核查 |
是,《辽宁省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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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裁量标准 |
《辽宁省煤矿复产复工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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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验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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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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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查询 |
查询电话:0417-3866127/3866132/3869700综合服务窗口 窗口查询地址: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34号36号 网上查询地址:营口政务服务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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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营口市老边区东湖大街35号营东大厦东门老边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综合服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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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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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417-3906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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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
投诉电话:0417-1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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