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和《关于开展2019年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营政办明电〔2019〕9号)文件要求,凡是与制定的法律依据等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修改或者废止。按市政府文件要求,开展老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
此次文件清理的范围是截至2019年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区政府共清理至2019年规范性文件24件。
清理重点:本次重点清理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与上位法依据相违背及制定依据废纸或者修改等情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废止的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次废止《老边区行政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查规定》(营边政办发〔2015〕59号)和《老边区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和权力运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营边政发〔2016〕5号)两件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占清理总数8.3%。文件废止原因为其制定依据的上位法已废止。
四、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此次修改《营口市老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等10件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占清理总数的41.7%,其中大部分因机构调整而修改,部分因我区实际情况的发展而修改。
具体包括:
(一)《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作出或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规定》(营边政发〔2003〕5号)、《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营边政发〔2016〕18号)、《老边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营边政发〔2016〕20号)、《营口市老边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营边政发〔2017〕12号)和《行政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营边政办发〔2017〕62号)文件因机构改革调整,区政府法制办合并入区司法局,以上文件中的“区政府法制办”修改为“老边区司法局”。
(二)《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营边政发〔2006〕6号)文件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删除实施意见第五条第十款“参保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的,未缴费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的内容,原文条款序号顺延。
(三)《老边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营边政办发〔2012〕4号)文件因机构改革调整,区安监局更名为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办法中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四)《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营边政发〔2017〕2号)文件因机构改革调整,结合校车运行管理的实际情况,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办法修改如下:
1.原办法将“区教文体局”修改为“区教文旅局”;
2.第二章第五条中“负责监督管辖区内学校校车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安排校车安全各项工作;负责各学校校车各项管理制度、接送方案、停靠站点等审核,组织协调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修改为“负责监督辖区内学校校车的日常管理,督查学校校车安全各项工作;负责指导各学校制定校车各项管理制度、接送方案、停靠站点等,帮助学校协调校车司机、随车照管员安全培训”;
3.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第七条全部修改为“校车驾驶员由校车所在学校统一选聘,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校车驾驶员由学校统一管理,并负责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挂钩,区教育和文化旅游局负责监督”;
4.老边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于机构改革人员变动,小组成员应做相应调整。
(六)《老边区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试行)》(营边政办发〔2017〕15号)文件因机构改革调整,区政府应急办职能并入老边区应急管理局,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原规则修改如下:
1.按照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删除标题“试行”;
2.原规则中“区政府应急办”修改为“区应急管理局”;
3.第五条第(二)项删除“行政管理人员需任正科级以上职务”。
解读单位:老边区司法局(政策法规合同科)
解读人:刁亚琼
解读电话:0417-386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