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区政府各部门、省市驻区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依据《关于调整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辽商改发〔2019〕15号)文件要求,结合各相关单位意见。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一、取消《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编码125行政审批事项(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涉及的编码182中介服务事项(安全评价报告)。
二、取消《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编码119行政审批事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的编码162中介服务事项(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编码163中介服务事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编码164中介服务事项(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编码165中介服务事项(镇总体规划编制)、编码166中介服务事项(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编码167中介服务事项(专项规划编制)。
三、取消《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编码120行政审批事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涉及的编码169中介服务事项(城市设计编制)。
四、取消《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编码121行政审批事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涉及的编码173中介服务事项(城市设计编制)。
五、取消《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编码123(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涉及的编码178中介服务事项(城市设计编制)。
调整后,《老边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