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和完善全区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营边政发〔2006〕6号 2006年7月1日发布

根据2021年11月2日《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40号)和市政府办《关于规范和完善全市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营政发[2006]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区事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1、经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核定人员编制、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部分自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含退职人员,下同)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

二、缴费基数

2、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以上月应发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三、缴费比例

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教的25%。

4、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拖欠养老保险费及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接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四、养老保险待遇

5、参保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项目为: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计发比例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月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完毕为止。

6、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主管部门同意,报人事部门审批。事业保险办理机构按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确定发放标准,从办结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支付养老金。

7、因病退休人员,接照法定退休年领,每提前一年,养老金减发2%(个人账户养老金不减发)。

8、凡欠费单位在职工退休时不能一次性补缴欠费的,每累计欠缴一年,扣减养老金总额2%。

五、基金管理

9、养老金要尽快实行社会化发放,基金出现缺口时,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

10、参保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缴费期间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1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财政帐户,按照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6]60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个人账户管理

12、事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13、个人账户基金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占用挪用,不得提前支取。

14、参保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账户储蓄额随之转移。

15、参保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 (含视同缴费年限)未达到10年的、参保职工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一次性返还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其他相关问题

16、参保职工调入企业后,自调入之日起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事业单位形成的个人账户储蓄存额及到企业参保后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记载。

17、企业职工调入事业单位后,自调入事业单位之月起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其在企业参保前的连续工龄和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并认定为缴费年限,原在企业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到事业单位的个人缴费合并记载。

18、参保职工因各种原因与原参保单位脱离关系未再就业的,从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下月起,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手续,按照《辽宁省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104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原在事业单位参保前的连续工领和实际缴费年限均认定为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9、参保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按照《关于事业单位转企业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3]111号)规定执行。

20、参保企业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并符合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参加事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1、人员编制经费由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人员编制经费全部自理和人员编制经费部分自理并符合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事业单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22、经区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继续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依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发放。

23、本《实施意见》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4、本《实施意见》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老边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