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边政办发〔2002〕12号 2002年5月20日发布
根据2021年11月2日《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及《营口市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内举行殡葬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华桥、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在本区死亡后的殡葬活动,除国家和省、市另有定外,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城内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殡葬管理所具体负责日常殡葬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殡葬管理坚持推行火葬,破除封建迷信习格,提倡文明,节俭办表事,提倡骨灰多样化处理,有计划地开展骨灰入土植树(不留坟包不立碑)或撒向大海和大山。
公安、工商、土地、物价、监察、环保、民族(宗教)及综合执法等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要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举办殡葬活动必须向所在单位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报告,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取缔民间丧事中介组织,不准民间丧事中介人为丧户搞封建迷信活动和提供殡葬用品。
第七条 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制作、销售花圈。丧事活动使用花圈由殡仪服务部门提供,并在指定范围内使用。
第八条 取缔城区内(含边城镇老边村、双河村)任何单位或个人殡葬服务站(店)。城区内建立一所殡仪服务中心,由区民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丧户提供系列服务。
第九条 路南镇、柳树镇、二道镇可在辖区内建立 1-2个殡仪服务站。边城镇、城东办事处、老边街道办事处不准设站,边城镇如需设站,可在老边村、双河村以外的村设站。由镇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协助镇政府监督丧户按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第十条 丧葬用品服务站的设置经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殡葬服务部门经营的丧葬用品价格和提供的各项服务收费,必须按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我区区域均为火化区。严禁土葬和以罚代葬。骨灰只准在公益性公墓、社会公共墓地或撒海、撒山,入土植树深葬(不准留坟包)。严禁乱埋滥葬,建坟立碑。现有坟墓要全部平毁。
第十二条 运送尸体必须使用殡葬服务部门的专用车辆,并由市民政部门统一发放许可证。殡葬服务部门要做到及时运送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承运尸体。
对患烈性传染病死亡的尸体,要立即报告殡葬服务部门,必须在死亡24小时内火化。
本行政区域内异地死亡者的尸体应就地就近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需经市(县)区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习俗,准许土葬的少数民族公民死亡后,应当在本地民政部门和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指定的墓地埋葬。对自愿实行火葬的,任何不得干涉。
第十四条 办理遗体火化,必须持下列证明:
(一)死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正常死亡的,出具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三非正常死亡的(含无主尸体),出具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书和火化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举办殡葬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殡葬活动不准动用公车;
(二)不准大操大办;
(三)不准扎纸牛、纸马和变相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用品;
(四)在居民区和村屯内,不准用高音喇叭放哀乐;
(五)民间艺人不准为丧事吹奏;
(六)在未经政府批准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准做道场;
(七)送葬人员不准到处撒纸钱;
(八)选葬车不准放高音喇叭、鸣放鞭炮、围城区绕行。
第十六条 制造、销售殡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每年年检必须到区民政局领取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局办理相关手续。
严禁制造、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物等封建迷信的殡葬用品。严禁制造,销售棺木。
第十七条 设立殡葬服务设施,必须符合省民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市、市(县)区城市总体规划,并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区民政局批准,报送市民政部门备案;
(二)殡葬服务设施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建设公墓(含骨灰塔、骨灰林等),由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和公益性墓地要选用荒山、脊地。禁止将国家、集体所有土地出售或赠予个人埋坟建墓。
第十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用地严禁转让和炒买炒卖。公益性公基和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属于社会公益事业。禁止买卖和出租墓地及骨灰架位。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动用公车送葬的,视其情节轻重由民政、监察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殡葬设备厂及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工商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在实行火化地区将遗体土葬、以罚代葬或将骨灰装棺埋葬及在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所在镇、村领导责任。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四)制造、销售大小棺木和土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五)为丧户提供封建迷信丧葬用品者,由民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用品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污染路面、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丧事中介人、丧主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的;
(二)民间艺人为丧事吹奏的;
(三)在居民区和村屯播放高音喇叭的;
(四)送葬车围城区绕行的;
(五)送葬车鸣放鞭炮、撒纸钱的。
第二十二条 殡葬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对利用职务之便,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刁难丧主的,由监督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妨碍、干扰、辱骂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02年5月20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老边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殡葬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